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5年第一號)
基金管理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2010年5月1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0]630號文核準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13日正式生效。
根據2014年8月8日起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關于實施<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及《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LOF)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基金類別變更為混合型基金,基
金名稱由“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修改為“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LOF)”,基金合同部分條款相應修訂。
本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大會投票表決起止時間為自2017年1月
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17:00止?;鸱蓊~持有人大會議案于2017年2月23日表決通
過,自該日起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決議內容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
《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同意修改國泰價值經典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以下簡稱“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更
名為“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等,并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相
應修訂《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為實施修訂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方案,授權基金管理人辦理本次修訂基金合同的具體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據市場情況確
定實施的具體時間、根據《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說明書》
相關內容對本基金基金合同進行修訂等。”
本基金修訂后的《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國泰
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托管協議》自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
效公告之日即2017年2月24日起生效,原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自同日起失效。
中國證監會對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募集的核準及國泰價值經典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變更為本基金的變更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
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
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
險收益特征,充分考慮投資人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并對于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
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鸸芾砣颂嵝淹顿Y人基金投資要承擔相應風險,包括市場風險、
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上市交易風險、本基金特定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風險等。
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投資運作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
責。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
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于科創板股票。
本基金投資科創板股票時,會面臨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
有風險,包括退市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和政策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存
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申購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鸬倪^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鸸芾砣斯芾淼钠渌鸬臉I
績并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說明書已經本基金托管人復核。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事由為年度更新。本招募說
明書所載投資組合報告為2025年2季度報告,凈值表現數據截止日為2025年6月30日,主
要人員情況截止日為2025年9月17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
為2025年8月31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目錄
重要提示.....................................................................2
第一節緒言.................................................................5
第二節釋義.................................................................5
第三節基金管理人..........................................................10
第四節基金托管人..........................................................20
第五節相關服務機構........................................................22
第六節基金的基本情況......................................................24
第七節基金的歷史沿革......................................................25
第八節基金的存續..........................................................26
第九節基金合同的生效......................................................26
第十節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26
第十一節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29
第十二節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40
第十三節基金的投資........................................................41
第十四節基金的業績........................................................52
第十五節基金的財產........................................................53
第十六節基金資產的估值....................................................54
第十七節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9
第十八節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0
第十九節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2
第二十節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二十一節側袋機制........................................................68
第二十二節風險揭示........................................................70
第二十三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7
第二十四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79
第二十五節托管協議內容摘要................................................94
第二十六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1
第二十七節其他應披露事項.................................................112
第二十八節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12
第二十九節備查文件.......................................................112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第一節緒言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
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
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
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國泰價值經
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投資目標、
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
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
的法律文件?;鹜顿Y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證券投資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鹜顿Y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節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本基金由國
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變更而來,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由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名而來
2、基金管理人: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9、《銷售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0、《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國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
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指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
業務實施細則(修訂版)》等規則及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的相關通知、指引、指南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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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證
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
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銷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
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以及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25、注冊登記業務:指基金注冊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開放式基金賬戶和/或深圳證券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
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擔任注冊登記機構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續期:指《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至《國泰
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0、基金變更:指對包括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調整投資范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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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修訂基金合同、更名為“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LOF)”等一系列事項的統稱
31、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5、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6、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37、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
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38、場外: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外的銷售機構利用其自身柜臺或者其他交易系統
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
贖回也稱為場外認購、場外申購、場外贖回
39、場內:指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
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等業務的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
額的認購、申購、贖回也稱為場內認購、場內申購、場內贖回
40、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通過
場外銷售機構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系統
41、證券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系統。通過
場內會員單位認購、申購或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系統
42、場外份額:指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下的基金份額
43、場內份額:指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下的基金份額
4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存續期間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
方式買賣基金份額的行為
45、開放式基金賬戶:指投資人通過場外銷售機構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注
冊的開放式基金賬戶?;鹜顿Y人辦理場外認購、場外申購和場外贖回等業務時需具有開放
式基金賬戶。記錄在該賬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機構的登記結算系統
46、深圳證券賬戶: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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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鹜顿Y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
系統辦理基金交易、場內認購、場內申購和場內贖回等業務時需持有深圳證券賬戶。記錄在
該賬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機構的證券登記系統
4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48、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在本基金基金份額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間的轉換行為
49、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包括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托管
50、系統內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銷售機
構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或在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51、跨系統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和證券登記系
統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52、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申購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3、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4、元:指人民幣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6、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7、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8、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9、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60、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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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2、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3、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5、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設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1200號2層22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冊資本:壹億壹千萬元人民幣
聯系人:辛怡
聯系電話: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結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團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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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一)董事會成員
周向勇,董事長,碩士研究生,29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
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1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公司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總經理等,現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高級會計師,中國非執業注冊會計師。1996
年9月至2004年7月任職于財政部財政監督司、財政部監督檢查局。2004年8月至2011
年6月任職于財政部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
公室)。歷任財政部監督檢查局檢查一處副處長,財政部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
室(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一處處長。2011年7月至2021年6月任職于海
南省財政廳,歷任海南省財政廳總會計師、副廳長、財政廳黨組書記、財政廳廳長。2021
年7月至2023年4月任職于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海南省社會科學院),歷任海南省社
會科學界聯合會黨組書記、主席兼海南省社會科學院院長。2023年4月起任中央匯金投資
有限責任公司派往中國建投董事。2023年11月起任中建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碩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負責經濟研究;
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師;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險研究員;2004-2005年任URWICKCAPITALLLP合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總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歷任研究員/基金
經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權益部總監。2013年6月-2019年3
月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和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總經理。
2019年4月-2023年12月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InstitutionalRelations主管和GENERALIINSURANCEASSET MANAGEMENT
董事長。2024年1月1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HOLDING S.p.A.董事長和GENERALI
ASSET MANAGEMENT S.p.A.SGR (GENAM)副董事長。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學本科,英國特許保險學會高級會員(FCII)及英國特許保險師
(Chartered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助理經理;1994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年至1996年任中國保險(歐洲)控股有限公司總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險有
限公司英國分公司再保險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亞洲中國地區總經理;2002年至
今任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
年任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總經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
今任忠利集團大中華區股東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碩士,高級政工師。1994年7月至1995年8月,在西北電力集團物資總
公司任財務科職員。1995年8月至2000年5月,在西北電力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任財務部干
事。2000年6月至2005年8月,在國電西北公司財務部任成本電價處干事、資金運營處副
處長。2005年8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總經理(主
持工作)、總經理、黨組副書記。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
華中分公司任總經理、黨組副書記。2014年11月至2024年7月,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
司任副總經理、黨委委員。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曾任公司董事。2024年7月至今,
在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兼國家電網金融審計中心主任。
2025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
李昇,董事,碩士研究生,29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國建
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24年7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
經理、董事、代任督察長。
吳群,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中國財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原財政部財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歷任講師、副研究員、副主任、主任。
1991年起聘任中國財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碩士生導師。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滬江德勤
北京分所工作,歷任技術部/企業風險管理部高級經理、總監,管理咨詢部總監。2003年6
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國電子產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擔任財務部總經理。2005年11月
至2016年7月在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簡稱“CEC”),歷任審計部副主任、
資產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軍工委
員會副會長,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軍工委員會顧問。2012年3
月至2016年7月,擔任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濟師。在CEC工作期間,至2016
年11月,在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所投資的境內外多個公司擔任董事、監事。2017
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中國船舶重
工集團海洋防務與信息對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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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金強,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2011年7月至今,歷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
院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博導、系主任、副院長(主持工作)。2024年12月起任公司
獨立董事。
封曉駿,獨立董事,大學本科,高級律師。1992年1月至1996年12月在江蘇省泰興
市外經委工作,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在江蘇省泰興市(工業)外貿公司工作,后任
副總經理。2000年1月至2006年3月任江蘇江豪律師事務所律師。2006年10月至今任上
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高級合伙人。2011年1月至今任上海浦東新區政協委
員,2017年4月至今任浦東新區政協常委、政協科技委兼職副主任,2016年8月至今任九
三學社浦東區委副主委,2022年10月至今任浦東新區區委、區政府、中國(上海)自貿區
管委會法律顧問,2022年6月至今任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監督員,2012年4月至2017年4
月任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員,2017年10月至今任華東政法大學特聘教授,2017年
12月至今任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21年8月至今任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仲裁員,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掛職上海奉賢區經委、商務委副主任,2019年1月至今任上海市
江蘇商會執行會長、香港中華工商總會副主席,2022年3月至今任江蘇省泰州市委市政府
法律顧問、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江蘇省人民政府駐滬辦法律顧問。2025年6
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二)監事會成員
馮一夫,監事,碩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國投資分析師。
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亞洲及香港投資主管。2022年7月至今,任忠利亞洲
首席投資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監事。
施杰,監事,大學本科。1996年7月至2011年7月,在華能上海分公司(華能上海石
洞口二廠)工作,歷任財經部出納、會計、主任助理、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間,2007年
12月至2011年7月,借調至華能國際股份公司燃料部參與組建華能國際燃料公司。2011
年7月至2024年5月,在中國華能集團燃料有限公司工作,歷任財務部副經理,審計部經
理、主任,紀律檢查與審計部主任,審計部負責人。2024年5月起,在國網英大國際控股
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任投資管理部主任。2025年4月起任公司監事。
鄧時鋒,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職于天同證券。2001年9月加盟國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國泰區位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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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原國泰區位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國
泰估值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經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國泰央
企改革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國泰民安養老目標日
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經理,2021年9月起任國泰國策驅動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資總監(權益),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資總監(FOF),2020年8月起任投資總監(權益)。2015年
8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吳洪濤,監事,大學本科。曾任職于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8年2
月,任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經理。2008年2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歷任信息技術部工程師、運營管理部總監助理、運營管理部副總監,現任運營管理部總監。
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宋凱,監事,大學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上
海分所助理經理。2012年11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審計部總監助理、紀檢監
察室副主任、審計部總監,現任風險管理部總監。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三)高級管理人員
李昇,總經理,簡歷同上。
張瑋,碩士研究生,25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銀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敦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再次加入國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封雪梅,碩士研究生,27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壽安?;鸸芾碛邢薰尽?018
年7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倪鎣,碩士研究生,24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新晨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2001
年3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信息技術部總監、運營管理部總監、公司總經理助
理等,現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徐治彪,碩士研究生,13年證券基金從業經歷。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在國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研究員。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在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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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2017年7月加入國泰基金。2017年10月起任
國泰大健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任國泰江源優勢精
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年12月起兼任國泰研究精選兩年持有期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0年7月起兼任國泰金鷹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和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經理,2020年8月起兼
任國泰醫藥健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0年9月起兼任國泰研究優勢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任國泰估值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的基金經理。2023年11月至2025年2月任權益投資部總監。
2、歷任基金經理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3月16日由黃焱擔任基金經理,自2014年3月17日至2020
年7月23日由周偉鋒擔任基金經理,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0日由徐治彪、周偉鋒共
同擔任基金經理,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7月6日由徐治彪擔任基金經理,自2022年7月7
日至2023年7月23日由徐治彪和陳亞瓊共同擔任基金經理,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今由徐治彪
擔任基金經理。
(五)本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管理人設有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其成員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投研部門負責人
及業務骨干等相關人員中產生。公司總經理可以推薦上述人員以外的投資管理相關人員擔任
成員,督察長和運營體系負責人列席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職
責是根據有關法規和基金合同,審議并決策公司投資研究部門提出的公司整體投資策略、基
金大類資產配置原則,以及研究相關投資部門提出的重大投資建議等。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主任委員:李昇,簡歷同上
執行委員:張瑋,簡歷同上
委員:
梁杏,總經理助理、量化投資部總監
胡松,養老金及專戶投資部總監
索峰,絕對收益投資部總監
何偉,養老金及專戶投資三部負責人
葉烽,養老金及專戶投資五部負責人
曾輝,FOF投資部副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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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丹,國際業務部副總監
(六)上述成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或家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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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規定,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且不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為防范和化解經營運作中面臨的風險,保證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和有效開
展,制定了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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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并通過相應的具體業務控制流程來嚴格實施。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保證內部控制的系統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可執行的規章制度
體系并結合業務發展、法律法規及監管環境變化,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及時的更新和調整,
以適應公司經營活動的變化,不斷增強和優化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和適時性。
2、內部控制的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合法合規,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理念;
(2)防范和化解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公司經營的穩健運行和受托資產的安
全完整,實現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受托資產、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維護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到決策、
執行、監督、反饋等所有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有效性原則。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竭力維
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3)相互獨立和制約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約。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于
各業務執行部門。公司受托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必須分離。
(4)適應性原則。公司內部控制應根據公司經營業務發展、新產品的開發、金融創新、
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環境的變化等及時調整和完善,以保證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適應性。
(5)防火墻原則。公司各個業務部門,特別是研究、投資、執行、清算等部門和崗位
必須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離,對重要業務設立防火墻并實行門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控效果。
4、內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經過多年的管理實踐,建立并完善了科學的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
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并在員工中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風險觀念,形成了誠信為本和穩健經營
的企業文化。公司董事會對內部控制原則進行指導,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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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經營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進行管理、實施組織與決策;公司各部門之間
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和風險控制責任,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約,形成了合理的組織結
構、決策授權和風險控制體系。
(2)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建立了包括各崗位以目標責任制自控、相關部門和崗位之
間相互制衡、內控檢查評價部門實施監督的、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具備與崗
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從總體上明確風險管理的目標和原則,并對
公司面臨的內外部風險進行辨識和評估,不斷優化風險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門根據各自業
務特點,對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點進行揭示和梳理,有針對性地建立詳細的風險控制流程,
并在實際業務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權管理機制,明確了合理的授權標準和流程,確保授權機制
的貫徹執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公司會計核算與基金會計核算在業務規范、人
員崗位和辦公區域上進行嚴格區分,確保基金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完全分開,分賬管理,獨
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機制,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
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進行物
理隔離。
(8)公司建立重大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按照預案妥善
處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溝通機制,明確報告機制路徑和業務匯報體系,
保證業務信息在既定路徑高效、有序、準確、完整傳遞,實現自下而上的及時報告和自上而
下的有效反饋。
(10)公司通過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資決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體系,以實現投資管
理業務控制。
(11)公司制定規范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不斷優化完善機制流程,確保公開披露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12)公司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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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缺陷,及時加以改進,內控檢查評價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5、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保證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市
場變化和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切實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王小飛
聯系電話:(021)60637103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業務處、證券保險業務處、理
財信托業務處、全球業務處、養老金業務處、新興業務處、客戶服務與業務協同處、運營管
理處、跨境與外包管理處、托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內控合規處等12個職能處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設有托管運營中心,共有員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
計師事務所對托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并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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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
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托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托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托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
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托業務等產品在內的
托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托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24年末,中國建
設銀行已托管1405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托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
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財資》、《環球金融》雜志
及《中國基金報》評選為“最佳托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債)“優秀資產托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優秀托管銀行”
獎項、并先后榮獲《亞洲銀行家》頒發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統實施獎”、2019年度“中
國年度托管業務科技實施獎”、2021年度“中國最佳數字化資產托管銀行”、以及2020及
2022年度“中國年度托管銀行(大型銀行)”獎項。2022年度,榮獲《環球金融》“中國
最佳次托管銀行”,并作為唯一中資銀行獲得《財資》“中國最佳QFI托管銀行”獎項。2023
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項。2024年度,榮獲《中國
基金報》“優秀ETF托管人”、《中國證券報》“ETF金牛生態圈卓越托管機構(銀行)”、《環
球金融》“中國最佳次托管人”等獎項。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
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
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托管業
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指導。資產托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托
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
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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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
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
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
行開發的“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
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
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況進
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
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
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節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一)直銷機構
序號 機構名稱 機構信息
1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柜臺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客戶服務專線:400-888-8688,021-31089000
傳真:021-31081861 網址:www.gtfund.com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2 國泰基金電子交易平臺 電子交易網站:www.gtfund.com登錄網上交易頁面智能手機APP平臺:iphone交易客戶端、Android交易客戶端“國泰基金”微信交易平臺
電話:021-31089000 聯系人:趙剛
(二)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其他銷售機構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鸸芾砣丝筛鶕嘘P法律法規規
定,增減或變更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示。
二、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聯系人:趙亦清
電話:010-50938600
傳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8樓至20樓
負責人:韓炯
聯系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丁媛
經辦律師:丁媛、高妍斐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南京東路61號4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漢口路99號11樓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執行事務合伙人:朱建弟
聯系電話:021-23280000
傳真:021-63392558
聯系人:吳凌志
經辦注冊會計師:吳凌志、劉樂君
第六節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二、基金的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上市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依據價值投資經典指標,投資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價值被低估的股票,
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五、基金份額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六、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七、上市交易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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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存續期內,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情況下,本
基金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基金變更
基金變更是指對包括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調整投資范圍、投資策
略、投資比例限制、修訂基金合同、更名為“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等一系列事項的統稱。
第七節基金的歷史沿革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LOF)變更而來。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
投資基金(LOF)更名而來。
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0]630號文核準,
自2010年7月5日起向社會公開募集,于2010年8月6日結束募集工作,并于2010年8月13日獲
得中國證監會的書面確認,《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自該日起
生效。
根據《運作辦法》、《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
及《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約定,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
券投資基金(LOF)自2015年8月8日起基金類別變更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稱由“國泰價值
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修改為“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
金合同部分條款相應修訂。
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以通訊方
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內容包括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調
整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修訂基金合同、更名為“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等事項。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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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自2017年2月24日起,由《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訂而
成的《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國泰價值
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八節基金的存續
一、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將進行基金份額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變更。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
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九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
理本基金。
第十節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存續期間,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情況
下,本基金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登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系統
中的基金份額可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
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場外基金份額通過辦理跨系統轉托管業務將基金份額轉至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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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登記系統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時間
本基金已于2010年9月1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規則: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
2)本基金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實行;
3)本基金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4)本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需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
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指引》等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通知、指引、指
南等有關規定。
五、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時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冊登記
投資人T日買入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日自動為投資人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
續,投資人自T+1日(含該日)后有權賣出該部分基金;
投資人T日賣出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日自動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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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市交易的停復牌
本基金的停復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九、暫停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暫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連續20個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總份額連續20個工作日低于2億份;
(3)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被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上市;
(4)嚴重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5)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須暫停上市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暫停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通知后,應立即在至少一
種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上市公告。
十、恢復上市的公告
暫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經深圳證券
交易所核準后,可恢復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復上市公告。
十一、終止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應終止上市交易:
(1)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須終止上市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終止上市情形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報經中
國證監會備案后終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刊登終止上市公告。
十二、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
定內容進行調整的,由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的程序后,對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修改,且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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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第十一節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投資人可以使用開放式基金賬戶,通過基金
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其他場外銷售機構辦理場外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業務?;鹜顿Y人也可使
用深圳證券賬戶,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會員單位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場內份額的
申購和贖回業務。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
況調整銷售機構,并在管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
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參見各銷售機構的相關
公告。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
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
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
關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
關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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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場外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
回;
5、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時,需遵守深圳證券
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
按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鸸芾砣吮仨氃谛乱?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時,申購成立;
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立,
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賬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
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時,贖回成立;注冊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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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
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
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機構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
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
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時間進行
調整,并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人通過場內辦理申購時,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00元(含申購費);投資人
通過場外辦理申購時,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元(含申購費)。各代銷機構對最低申購限
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其業務規定為準。
2.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申請最低份數為1份,若某投資
人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1份或某筆贖回導致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保
留的基金份額少于1份,則該剩余部分基金份額申請贖回時必須一起贖回。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
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
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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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與贖回的費率
1.申購費用
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不列入基金財產。場外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
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本基金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即申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越低,申購費
用等于申購金額乘以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若投資者在一天之內有多筆申購,則按每次申購金
額對應費率分別收取申購費。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柜臺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的申購費
率。
養老金客戶范圍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
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
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未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并按規定向中國
證監會備案。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申購本基金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50萬以下 0.60%
50萬以上(含)200萬以下 0.36%
200萬以上(含)500萬以下 0.16%
500萬以上(含) 按筆收取,1000元/筆
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50萬元以下 1.5%
50萬元(含)-200萬元 1.2%
200萬元(含)-500萬元 0.8%
500萬元(含)以上 1000元/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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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場外贖回費 持有期限(Y) 費率
Y 1.5%
7日≤Y 0.5%
1年≤Y 0.2%
Y≥2年 0%
場內贖回費 持有期限(Y) 費率
Y 1.5%
Y≥7日 0.5%
其中,對于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贖回費,須依法扣除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
財產,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對持續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贖回費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持續營銷計劃,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持續營銷活動。在基金持續營銷活動期間,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對投資人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用。
5.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有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規定執行,
且此項修改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2)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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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5,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
值為1.128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1+1.5%)=4,926.11元
申購費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購份數=4,926.11/1.128=4,367.12份
投資人場外申購所得份額為4,367.12份。因場內申購份額保留至整位份,故投資人場
內申購所得份額為4,367份,整數位后小數部分的申購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給投資人。具體
計算公式為:
實際凈申購金額=4,367*1.128=4925.98元
退款金額=5,000-4925.98-73.89=0.13元
即投資人投資5,000元從場內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元,則
可得到4,367份基金份額,退款0.13元。
投資人投資5,000元從場外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元,則可
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人贖回1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250元,則其
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1.250=12,500.00元
贖回費用=12,500×0.5%=62.50元
凈贖回金額=12,500-62.50=12,437.50元
3.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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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
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出現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注冊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
系統、基金注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
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
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發生上述第7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購申請。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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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
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
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
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當出現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時,場內贖回申請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
務規則辦理。在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
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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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
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
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
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
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
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
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贖回申請的
情形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50%的部
分,可以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場內處理方式
巨額贖回的場內處理,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
務規則辦理。
4、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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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
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
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
的非交易過戶以及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
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
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包括系統內轉托
管和跨系統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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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統內轉托管
(1)系統內轉托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銷售
機構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或在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2)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場外贖回的
銷售機構時,需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
(3)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場內贖回或
交易的會員單位時,需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
2、跨系統轉托管
(1)跨系統轉托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和證券登記
系統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2)本基金跨系統轉托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深圳證券
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注冊登
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
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
戶注冊登記?;鸸芾砣藬M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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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
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或相關公告。
第十二節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注冊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注冊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
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注冊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注冊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關規定
于開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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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注冊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
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依據價值投資經典指標,投資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價值被低估的股票,
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股指期貨、權證等權
益類金融工具,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小企業
私募債、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債、政府支持機構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
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
存款、同業存單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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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0%-95%,其中,不低于80%
的股票資產投資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價值被低估的股票。權證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為0%-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留的現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變更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
進行適當調整。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類資產配置主要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國家財政和貨幣政策、國家產
業政策以及資本市場資金環境、證券市場走勢的分析,預測宏觀經濟的發展趨勢,并據此評
價未來一段時間股票、債券市場相對收益率,主動調整股票、債券類資產在給定時間區間內
的動態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總體風險水平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優化投資組合。
2、股票投資策略
(1)盈利能力股票篩選
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主要以具有投資價值的股票作為投資對象,采取自下而上精選
個股策略,利用ROIC、ROE、股息率等財務指標篩選出盈利能力強的上市公司,構成具有盈
利能力的股票備選池。
“具有盈利能力的股票”定義為:
1)對于非金融行業,選擇過去三年的平均ROIC篩選行業前1/3的個股。ROIC,即投
資資本回報率,計算公式為凈利潤/全部投入資本,其中全部投入資本=股東權益(不含少數
股東權益)+負債合計-無息流動負債-無息長期負債。該指標主要用于衡量企業運用所有債權
人和股東投入為企業獲得現金盈利的能力,也用來衡量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
2)對于金融行業,選擇過去三年的平均ROE行業排在前1/2的個股。ROE,即凈資產
收益率,計算公式為凈利潤與平均股東權益。該指標反映股東權益的收益水平,指標值越高,
說明投資帶來的收益越高;
3)滾動一年股息率前100名的個股,股息率(Dividend Yield),即當期股息(此處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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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僅指現金股息)除以當前股價。股息率是衡量企業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的重要標尺之一。
(2)價值評估分析
本基金通過價值評估分析,選擇價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優化的股票池。價值評估
分析主要運用國際化視野,采用專業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標,選擇其中價值被低估
的公司。具體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凈率法、市銷率、PEG、EV/EBITDA、股息貼現模
型等,基金管理人根據不同行業特征和市場特征靈活進行運用,努力從估值層面為持有人發
掘價值。
(3)實地調研
對于本基金計劃重點投資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資研究團隊將實地調研上市公司,深入
了解其管理團隊能力、企業經營狀況、重大投資項目進展以及財務數據真實性等。為了保證
實地調研的準確性,投資研究團隊還將通過對上市公司的外部合作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進一步調研,對上述結論進行核實。
(4)投資組合建立和調整
本基金將在案頭分析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在投資組合管理過
程中,本基金還將注重投資品種的交易活躍程度,以保證整體組合具有良好的流動性。
3、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投資目標,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
投資。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資產投資主要以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中短期的經濟周期、宏
觀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線分析,通過收益率曲線配置等方法,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管理。
5、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動進行權證投資?;饳嘧C投資將以價值分析
為基礎,在采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把握市場的短期波動,進行積極操作,
追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健的超額收益。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產特征,估計違約率和提前償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
曲線和期權定價模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估值。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
資規模并進行分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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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業層面定性分析,結合Z-Score、KMV等數量分析模型,測算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違約風險。考慮海外市場高收益債違約事件在不同行業間的明顯差異,根
據自上而下的宏觀經濟及行業特性分析,從行業層面對中小企業私募債違約風險進行多維度
的分析。個券的選擇基于風險溢價與通過公司內部模型測算所得違約風險之間的差異,結合
流動性、信息披露、償債保障等方面的考慮。
8、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有選擇地投資于股指期貨。
套期保值將主要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
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并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
本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征,通過資產配置、品種
選擇,謹慎進行投資,以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95%;其中,不低于80%的股票資產投
資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價值被低估的股票;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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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投資于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單
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7)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需遵循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
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含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
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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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
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
種風險;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2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3)、(20)、(21)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相關證券可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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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限制為準。
3、關聯交易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滬深300指數收益率×60%+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40%
選擇該業績比較基準,是基于以下因素:
(1)滬深300指數編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場覆蓋率,并且不易被操縱;
(2)滬深300指數編制和發布有一定的歷史,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3)滬深300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推出的滬深兩個市場第一個統一指數;
(4)中證全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
市場的跨市場債券指數,也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并發布的首只債券類指數。該指數的樣本由
銀行間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市場的國債、金融債券及企業債券組成。
基于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本基
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隨著法律法規和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如果上述業績比較基準不適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
業績比較基準中所使用的指數暫?;蚪K止發布,或者推出更權威的能夠表征本基金風險收益
特征的指數,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
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準應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是證券投資基金中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中等的產品?;鸬念A期
風險和預期收益高于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約定,于2025年7月17日復核
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報告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200,741,332.40 93.79
其中:股票 200,741,332.40 93.79
2 固定收益投資 1,313,198.14 0.61
其中:債券 1,313,198.14 0.61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1,852,864.97 5.54
7 其他各項資產 136,259.38 0.06
8 合計 214,043,654.89 100.00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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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 -
C 制造業 181,490,965.22 85.40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2,580.48 0.00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9,215,759.50 9.04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td>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28,403.20 0.01
N</td>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3,624.00 0.00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200,741,332.40 94.45
(三)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603179 新泉股份 438,003 20,573,000.91 9.68
2 002050 三花智控 774,440 20,429,727.20 9.61
3 603920 世運電路 631,400 19,264,014.00 9.06
4 688279 峰岹科技 103,589 19,215,759.50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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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2475 立訊精密 415,100 14,399,819.00 6.78
6 002068 黑貓股份 1,361,681 13,902,763.01 6.54
7 689009 九號公司 219,298 12,975,862.66 6.11
8 300750 寧德時代 41,740 10,527,662.80 4.95
9 002947 恒銘達 317,100 10,524,549.00 4.95
10 002384 東山精密 278,200 10,507,614.00 4.94
(四)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1,313,198.14 0.62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313,198.14 0.62
(五)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019749 24國債15 9,000 911,435.18 0.43
2 019766 25國債01 4,000 401,762.96 0.19
(六)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七)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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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八)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九)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股指期貨。
(十)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國債期貨。
(十一)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況。
3、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14,035.72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22,223.66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36,259.38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的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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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四節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2025年6月30日,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鸬倪^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階段 份額凈值增長率① 份額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8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70% 0.87% 8.55% 1.28% -11.25% -0.41%
2011年度 -21.89% 1.17% -19.39% 1.04% -2.50% 0.13%
2012年度 3.42% 1.18% 7.08% 1.02% -3.66% 0.16%
2013年度 8.78% 1.30% -6.02% 1.12% 14.80% 0.18%
2014年度 34.15% 1.30% 42.85% 0.97% -8.70% 0.33%
2015年度 54.14% 2.87% 7.52% 1.99% 46.62% 0.88%
2016年度 0.33% 1.73% -8.42% 1.12% 8.75% 0.61%
2017年度 26.31% 1.08% 13.72% 0.40% 12.59% 0.68%
2018年度 -23.72% 1.57% -12.69% 0.80% -11.03% 0.77%
2019年度 40.60% 1.23% 23.23% 0.74% 17.37% 0.49%
2020年度 28.31% 1.49% 17.68% 0.85% 10.63% 0.64%
2021年度 24.01% 1.27% -0.60% 0.70% 24.61% 0.57%
2022年度 -12.14% 1.81% -11.98% 0.77% -0.16%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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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 -9.88% 1.05% -4.87% 0.50% -5.01% 0.55%
2024年度 -8.13% 2.09% 12.91% 0.79% -21.04% 1.30%
2025年上半年 4.86% 1.96% 0.64% 0.59% 4.22% 1.37%
2010年8月13日至2025年6月30日 191.64% 1.58% 68.69% 0.98% 122.95% 0.60%
注:2010年8月13日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十五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
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注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鸸芾砣恕⒒鹜泄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
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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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
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照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4)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證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躍市場時,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應持續評估上述做
法的適當性,并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
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
存在活躍市場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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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凈價。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
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
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6、權證的估值方法
(1)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監管機構
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或者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值;
(2)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估值。
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國家有最新規定的,
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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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蓋公章
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
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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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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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
益,已決定延遲估值;如果出現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緊急事故時。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鸸芾砣藨诿總€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
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注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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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七節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其中,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
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
利按除權后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
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賬戶下的
基金份額,只能選擇現金分紅的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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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對于
場外份額,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
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
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對于場內份額,現金分紅的計算方法等有關事項遵循深
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八節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上市費用和年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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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數據,自
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數據,自
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或攤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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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節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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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
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
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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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
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痘鸷贤飞Ш?,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二)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三)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四)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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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鹉甓葓蟾嬷械呢攧諘媹?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五)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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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4、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5、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6、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8、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基金份額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21、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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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九)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
明細。
(十)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需按照法規要求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
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
和投資目標等。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鸸芾砣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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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蜓舆t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出現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緊急事故時;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二十一節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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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
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
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
作情況確定申購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本招
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巨額贖回按照
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4、申購贖回的具體事項安排詳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
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五、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六、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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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
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應同時注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七、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
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
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和補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節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
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鸩煌阢y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
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
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風
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回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交易
日基金的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額。
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同
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預期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
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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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定額投資是
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但是定期定額投資并
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
式。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風險
收益特征,并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
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人應當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購買和贖回基金,基金代銷機構名單詳見本基
金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而各種證券的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人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的不確定性。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于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
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
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債權人可
能會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6.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
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7.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
險,單一的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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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
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
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之前較少的收
益率。
9.波動性風險。波動性風險主要存在于可轉債的投資中,具體表現為可轉債的價格受
到其相對應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同時可轉債還有信用風險與轉股風險。轉股風險指相對應
股票價格跌破轉股價,不能獲得轉股收益,從而無法彌補當初付出的轉股期權價值。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
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為上市開放式基金,投資人可在本基金的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業
務。為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本基
金管理人將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申購贖回業務申請,包括但不限于:
(1)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
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提示投資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計劃。
2、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1)本基金的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0%-95%,其中,不低于80%的股票資
產投資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價值被低估的股票。因此,股票市場的流動性風險是本基金主
要面臨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所投資的股票市場具有發展成熟、容量較大、交易活躍、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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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充裕的特征,能夠滿足本基金開放式運作的流動性要求。同時,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資,針
對個股設置投資比例上限,保障了資產組合的流動性。在極端市場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
可能無法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或調整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本基金管理人將發揮專業研究優
勢,加強對市場、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
制流動性風險。
(2)中小企業私募債單只債券發行規模較小,且只能通過兩大交易所特定渠道進行轉
讓交易,存在流動性風險。
(3)股指期貨合約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4)資產支持證券只能通過特定的渠道進行轉讓交易,存在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
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的交易活躍程度與價格的連續性情況,評估
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并進行動態調整,以滿足基金運作過程中的流動性要
求,應對流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
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
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
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
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
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
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贖回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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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50%的部
分,可以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情形
包括:
(1)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2)基金發生巨額贖回;
(3)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贖回申請
的情形;
(4)基金份額持續持有期限小于7日;
(5)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決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規定
辦理?;鸸芾砣藨獣r刻防范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日常監控,切實保
護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采取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對投資人造成無法贖回、贖回延期辦理、贖回款項
延期支付、贖回時承擔沖擊成本產生資金損失等影響。
5、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
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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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
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
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
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
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賬戶資產
為基準,不能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上市交易的風險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后,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由于
上市期間可能因信息披露導致基金停牌,投資人在停牌期間不能買賣基金,產生風險;同時,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對手不足導致基金流動性風險;另外,當基金份額持有人將份額轉向場外
交易后導致場內的基金份額或持有人數不滿足上市條件時,本基金存在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的可能。
五、科創板股票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內上市的科創板股票,會面臨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
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風險:
1、退市風險
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退市時間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
市值低于規定標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退市的情形;執行標
準更嚴,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僅依賴與主業無關的貿易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
維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會被退市;且不設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創板上
市公司股票退市風險更大。
2、市場風險
科創板股票集中來自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及生物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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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等高新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公司為初創型公司,公司未來盈利、現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確定性,與傳統二級市場投資存在差異,整體投資難度加大,科創板股票市場風
險加大。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設置較寬的價格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
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其后漲跌幅比例為20%,可能產生股票價格大幅波動的風
險。
3、流動性風險
科創板整體投資門檻較高,科創板的投資者可能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科創板股票流動性
可能弱于其他市場板塊,基金組合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及其他相關流動性風險。
4、集中度風險
科創板為新設板塊,初期可投標的較少,投資者容易集中投資于少量股票,市場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狀況,整體存在集中度風險。
5、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上市公司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公司,在公司經營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趨
同,所以科創板股票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著。
6、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上市公司帶來較大影響,國
際經濟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企業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六、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存
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
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
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
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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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對應關系。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
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
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八、其他風險
除以上主要風險以外,基金還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在交易時所采用的電腦系統可能因突發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現故障,由此給基金投資帶來風險;
2、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經理違反職業操守的道德風險,以及因內幕交易、
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違規風險;
3、人才流失風險,公司主要業務人員的離職如基金經理的離職等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
影響工作的連續性,并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影響;
4、因為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如戰爭、自然災害等會導致基金資產
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九、本基金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屬于混合型基金,基金資產整體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市場風險、投資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特有風險、技術風險、上市交易的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第二十三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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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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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第二十四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3)銷售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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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9)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1)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2)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
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注
冊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
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人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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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鹭?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鸱蓊~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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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的
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終止基金份額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3)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或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
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增加或減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5)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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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
金申購、贖回、轉換、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鹜泄苋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
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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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冊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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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在表決截至日以前
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
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并與注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書
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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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表決方式上,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
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
在會議通知中載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
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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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
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
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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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韺Ρ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
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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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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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四、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經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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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
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五節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1200號2層22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郵政編碼:200082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壹千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2.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A.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
對象進行監督?;鸷贤鞔_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
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股指期貨、權證等權益
類金融工具,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小企業私
募債、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債、政府支持機構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
款、同業存單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0%-95%,其中,不低于80%
的股票資產投資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價值被低估的股票。權證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為0%-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變更時,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
進行監督?;鹜泄苋税聪率霰壤驼{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比例占基金資產的0%-95%;其中,不低于80%的股票資產投資
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價值被低估的股票;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鸪钟匈Y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11)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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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5%;
(13)本基金投資于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單
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4)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需遵循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含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
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期貨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貨
開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簽署《期貨投資托管操作三方備忘錄》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
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計算;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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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8)、(11)、(17)、(18)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相關證券可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條
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鹜泄苋送ㄟ^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
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鸸芾砣藨诨鹜顿Y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
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
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鸸芾砣藨獓栏癜凑战灰讓κ置麊蔚姆秶阢y行間債券市場選
擇交易對手?;鹜泄苋吮O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
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
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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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
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
手追償?;鹜泄苋藙t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
作風險等各種風險?;鹜泄苋藢鸸芾砣耸欠褡袷叵嚓P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
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
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
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
和協調,并確?;鹜泄苋四軌蛘2樵?。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
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
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批準。風
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
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鸸芾砣藨谑状瓮顿Y流
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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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鸬闹Ц督Y
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
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
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
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完善
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審慎原則,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
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董事會批準,以防范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進行事后監督,如發現異常
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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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
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
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
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
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
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鸸芾砣藷o正當理由,拒絕、阻
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B.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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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鹜泄苋耸?
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
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鹜泄苋藷o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
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鹜泄苋宋唇浕鸸芾砣说闹噶?,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結算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
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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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LOF)變更而來,國泰價值經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
投資基金(LOF)更名而來。
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0]630號文核準,
自2010年7月5日起向社會公開募集,于2010年8月6日結束募集工作,并于2010年8
月13日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書面確認,《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自該日起生效。具體募集情況如下:
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本次募集的凈認購金額為
1,276,571,824.00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1,276,571,824.00份,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
生的銀行利息共計286,373.34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286,373.34份,已分別計入各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歸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上述資金總額已于2010年8月12日全
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
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資
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
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苋撕突?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一號)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托管產品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收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
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
債券的結算?;鸸芾砣撕突鹜泄苋斯餐砘鸷炗喨珖y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
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托
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
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
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鹜泄苋藢τ苫鹜泄苋艘酝鈾C構實際
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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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鸸芾砣藨谥卮蠛贤炇鸷蠹皶r將重大合同以
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
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四、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1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
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a、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
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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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照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4)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證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躍市場時,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應持續評估上述做
法的適當性,并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b、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
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
存在活躍市場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c、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凈價。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
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
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d、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e、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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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權證的估值方法
(1)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監管機構
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或者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值;
(2)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估值。
g、本基金所持有的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h、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i、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國家有最新規定的,
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j、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h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
額凈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
誤;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
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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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告;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
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
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
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
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
付。
(3)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
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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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
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緊急事故時;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鸸芾砣霜毩⒌卦O置、記錄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
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
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基金半年度報
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
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
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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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鸱蓊~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
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鹜泄苋瞬坏脤⑺9?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六、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七、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變更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
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
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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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監管機構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二十六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客戶服務專線
1、理財咨詢:人工理財咨詢、賬戶查詢、投資人個人資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時電話自助查詢(基金凈值、賬戶信息等)。
二、客戶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郵、傳真等方式提出咨詢、建議、投訴等需求,基金管
理人將盡快給予回復,并在處理進程中隨時給予跟蹤反饋。
三、短信提示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制(退訂)免費的手機短信
資訊。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發送短信資訊。
四、電子郵件電子刊物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制(退訂)免費的電子郵件
資訊?;鸸芾砣硕ㄆ诨虿欢ㄆ谙蛲顿Y人發送電子資訊。
五、聯系基金管理人
1、網址:www.gtfund.com
2、電子郵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戶服務熱線:400-888-8688(全國免長途話費),021-31089000
4、客戶服務傳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郵編:200082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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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七節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名稱 披露媒介 日期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4/7/25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股權變更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4/12/7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4/12/24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5/5/30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通轉換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 2025/6/5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開通轉換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2025/6/21
第二十八節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
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
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九節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
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一)《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托管協議》
(三)法律意見書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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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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