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
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2025年9月18日證監許可[2025]2065號文注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目標ETF”)基金份額及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目標ETF及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合規性風險,本基金特有的風險和其他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等。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編制方案如下:
(1)樣本空間
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樣本
(2)可投資性篩選
對樣本空間內證券,計算每月的日換手率中位數作為月換手率,剔除過去12個月或過去3個月平均月換手率不足0.15%的證券,除非該證券過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額大于5000萬港元。
(3)選樣方法
對樣本空間內符合可投資性篩選條件的證券,選取涉及以下互聯網相關業務的上市公司證券作為待選樣本:
1)互聯網軟件:開發與銷售互聯網軟件的公司;
2)家庭娛樂軟件:開發主要在家中使用的家庭娛樂軟件和教育軟件的公司;
3)互聯網零售:主要通過互聯網提供零售服務的公司;
4)互聯網服務:主要通過互聯網提供各類服務的公司;
5)移動互聯網:開發與銷售移動互聯網軟件或提供移動互聯網服務的公司;
在上述待選樣本中,按照過去一年日均總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選取排名前30的證券作為指數樣本,待選樣本數量不足30只時全部納入。
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詳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等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投資者不得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兩億元的,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基金合同。因此本基金有面臨自動清算的風險。
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通過投資于目標ETF跟蹤標的指數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證券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同時,本基金為被動式投資的股票指數基金,跟蹤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潛在風險,具體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鸸芾砣颂嵝淹顿Y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言 1-1
第二部分 釋義 2-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3-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4-1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5-1
第六部分 基金的發售 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5-1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16-1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1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2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21-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2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23-1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24-1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鸸芾砣顺兄Z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鸷贤羌s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鹜顿Y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 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 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 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5. 直銷機構:指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7. 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8.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9.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鸬牡怯洐C構為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0. 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1. 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5.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8. 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
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40.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 《業務規則》:指《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2.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5.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6. 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7.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9. 元:指人民幣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投資目標ETF份額所得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 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3. 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5. 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6. 標的指數: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的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57. 聯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將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58.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
59. 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申報,買賣滬港通、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 目標ETF: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61. 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申購時收取認/申購費用,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62. 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申購時不收取認/申購費用,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63.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64.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5.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各類份額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6.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本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67. 發起資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經理,下同)等人員參與認購的資金,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不含認購費),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8. 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69.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專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70. 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7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21層
辦公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21層
法定代表人:江向陽
成立時間: 1998年7月13日
注冊資本: 2.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聯系人: 王濟帆
聯系電話: (0755)8316 9999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6號文批準設立。目前公司股東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匯華實業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上海盛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注冊資本為2.5億元人民幣。
公司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資產的運作、確定基本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原則。
公司已經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監察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員工行為準則等公司管理制度體系。
二、主要成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張東先生,碩士,董事長。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國銀行、招商銀行從事零售金融、財富業務和財務會計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5月至2025年10月任公司總經理。自2024年7月5日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25年10月15日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自2025年10月15日起代為履行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職務。
羅立女士,畢業于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獲經濟學碩士學位,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高級從業資格,高級經濟師?,F任招商局集團財務部(產權部)部長,招商局國際財務有限公司總經理。歷任中國外運長航集團財務部資金主管、中外運長航財務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招商局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結算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黨委委員、招商局集團財務部(產權部)總經理助理、招商局國際財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李德林先生,現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武漢大學金融學專業在職博士,高級經濟師。曾任建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總裁助理,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德意志銀行董事總經理、中國區金融機構主管,招商銀行總行辦公室主任、戰略客戶部總經理兼機構客戶部總經理,招商銀行上海分行行長,招商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等職務。
江向陽先生,博士。中共黨員,南開大學國際金融博士,清華大學金融媒體EMBA。1986-1990年就讀于北京師范大學信息與情報學系,獲學士學位;1994-1997年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2006年,就讀于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獲國際金融博士學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職于中國證監會,歷任辦公廳、黨辦副主任兼新聞辦(網信辦)主任;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副巡視員;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處長、副專員;中國證監會期貨監管部副處長、處長。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團副總經理、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為履行博時基金董事長職務。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為履行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職務。自2020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5年10月15日,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智君先生,高級經濟師。1993年7月至2000年2 月歷任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會計、信貸員、人事教育處科員、副主任科員。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歷任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呼和浩特辦事處副處長、處長。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歷任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人力資源部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歷任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黨委書記。2022年2月至今歷任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經營六部總經理級干部、總經理。
方甌華先生,復旦大學碩士,中級經濟師。2009年起,加入交通銀行,歷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戶二部、授信部、寶山支行行長助理等職位,主要負責營運及個人金融業務。2011年起,調入交通銀行投資部,擔任高級經理,負責交行對外戰略投資及對下屬子公司股權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歷任高級投資經理、總經理、董事等職,同時兼任上海匯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盛業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執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等職,負責公司整體運營。2018年,出任博時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鄒月嫻女士,香港大學博士,新加坡歸國學者。現任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黨委副書記,鵬城實驗室兼職教授,中國計算機學會語音對話與聽覺專委會委員,中國自動化學會模式識別與機器智能專業委員會委員,深圳市人工智能學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榮獲深圳市地方級高層次專業人才、深圳市三八紅旗手等稱號;曾獲中國電子工業部科技進步三等獎,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技術開發一等獎;在國際頂級期刊和旗艦會議發表高水平論文300多篇,入選全球前2%頂尖科學家榜單。
陸海天先生,法學博士?,F任香港理工大學內地發展處總監、可持續技術基金會會計及金融學教授。歷任香港理工大學商學院副院長、會計及金融學院副院長、紐約大學斯特恩商學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學終身教授。
張博輝先生,2008年8月參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金融學專業畢業,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工作,歷任金融系講師、副教授、國際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學(深圳)工作,歷任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長、經管學院執行副院長,現任經管學院執行院長、校長講座教授、深圳數據經濟研究院副院長、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與社會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胡艷君女士,經濟師。本科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稅系,取得學士學位;后取得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碩士學位?,F任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產權部)副部長。歷任招商局集團財務部總監,曾就職國家財政部。
蔣偉先生,碩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職于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分別任辦公室外事處一級業務員、業務副主管、業務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職于香港長城羅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總監/執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歷任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經營三部、資產經營六部副高級經理、一級業務主管。2024年7月至今任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經營六部高級經理。
馮春寶先生,碩士。2006年至2009年于天津港生活服務中心國際物流分公司任綜合管理員;2009年至2017年就職于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歷任辦公室公文文書、招商部綜合科綜合管理員、副科長;招商一部綜合科副科長、科長;2017年至2023年就職于天津港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歷任股權管理部部長、投資管理部部長、投資運營部經理、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2023年至今就職于天津津港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曾任黨委副書記,現任天津津港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多元經營管理中心主任(兼)。車宏原先生,工學碩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學計算機系學習,獲得學士學位。1989年至1992年在清華大學計算機系學習,獲得碩士學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金融電子有限公司任技術部負責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南方軟件開發中心擔任副總工程師,2001年至2003年在太極華清信息系統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2003年至2014年在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信息技術總監,2014年至2015年任中財國信(深圳)有限公司總經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術部總經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總經理兼信息技術部總經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總經理兼信息技術部總經理、人工智能實驗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數字官(總經理助理級)兼人工智能實驗室主任。
嚴斌先生,碩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華僑城集團公司、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F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質增效辦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何京京先生,碩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任會計、審計。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運作部基金清算會計。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運作部高級清算會計。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運作部TA資金清算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運作部副總經理兼TA資金清算組主管。2018年9月14日起任登記清算部總經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審計部總經理。
3、高級管理人員
張東先生,簡歷同上。
吳慧峰先生,碩士,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國南山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誠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財務、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兼任博時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董事。
王德英先生,碩士,副總經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華計算機公司任開發部經理、清華紫光股份公司CAD與信息事業部任總工程師。2000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行政管理部副經理,電腦部副經理、信息技術部總經理?,F任公司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主管IT、指數與量化投資、養老金等工作,兼任博時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和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吳曼女士,碩士,督察長。2003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歷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等職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師事務所任合伙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其中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兼任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規總監。2024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督察長。
4、本基金基金經理
李慶陽先生,碩士。2010年從華南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后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高級程序員、高級系統運維經理。2016年調任博時資本,任投資經理。2018年再次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博時創業板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2月2日—至今)、上證超級大盤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2月2日—至今)、博時上證超級大盤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2024年2月2日—至今)、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2月8日—至今)、博時中證傳媒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3月5日—至今)、博時國證消費電子主題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4月23日—至今)、博時中證全指通信設備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5月7日—至今)、博時中證汽車零部件主題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5月21日—至今)、博時中證信息技術應用創新產業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6月4日—至今)、博時上證科創板芯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8月8日—至今)、博時上證科創板人工智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12月31日—至今)、博時上證科創板芯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2025年1月21日—至今)、博時上證科創板人工智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2025年3月11日—至今)的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專職委員兼年金投資部總經理于善輝先生。
公司首席資產配置官黃健斌先生。
首席基金經理過鈞先生。
首席投資官兼權益投研一體化總監、權益投資四部總經理、境外投資部總經理曾鵬先生。
董事總經理兼權益投資三部總經理、權益投資三部投資總監蔡濱先生。
行業研究部總經理魏立先生。
宏觀策略部總經理兼行業研究部研究總監金晟哲先生。
指數與量化投資部總經理兼指數與量化投資部投資總監趙云陽先生。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滿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
公司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
公司設立獨立的監察部,監察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3)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
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2、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結構
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由最高管理層對風險管理負最終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監察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
負責制定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對風險管理負完全的和最終的責任。
(2)風險管理委員會
作為董事會下的專業委員會之一,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批準公司風險管理系統文件,即負責確保每一個部門都有合適的系統來識別、評定和監控該部門的風險,負責批準每一個部門的風險級別。負責解決重大的突發的風險。
(3)督察長
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按季向風險管理委員會提交獨立的風險管理報告和風險管理建議。
(4)監察法律部
監察法律部負責對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并為每一個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發展提供協助,使公司在一種風險管理和控制的環境中實現業務目標。
(5)風險管理部
風險管理部負責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資風險管理制度與流程,組織實施公司投資風險管理與績效分析工作,確保公司各類投資風險得到良好監督與控制。
(6)業務部門
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最首要的責任。部門經理對本部門的風險負全部責任,負責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開發、執行和維護,用于識別、監控和降低風險。
3、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的措施
(1)建立內控結構,完善內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管人員關于內控有明確的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活動是獨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備操作手冊,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
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基金經理分開,投資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機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范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確自己的任務、職責,并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范和減少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評估風險的委員會,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作出決策。
(5)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建立了足夠、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電腦預警系統、投資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
采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盡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
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制風險。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名稱: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16-26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25號國信金融大廈19樓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成立時間:1994年6月3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96.1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3〕1666號
聯系人:王菲
聯系電話:0755-81982729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信證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深圳國投證券有限公司。公司總部設在深圳,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經過30多年的發展,國信證券已成長為全國性大型綜合類證券公司:截至2024年末,注冊資本96.12億元;員工總數超過1萬人;在全國117個城市和地區共設有56家分公司、174家營業部。目前,公司擁有國信期貨有限責任公司、國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信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國信證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國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全資子公司;50%持股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經營范圍涵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代銷金融產品;股票期權做市;上市證券做市交易;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交易咨詢、資產管理;創業投資業務;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創業投資咨詢業務;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香港證券經紀業務、融資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股權投資;科創板跟投業務等。
2014年12月29日,公司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證券代碼“002736”。根據中證協公布的證券公司會員經營業績排名,近年來,公司總資產、凈資產、凈資本、營業收入、凈利潤等主要指標排名行業前列。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總資產達5015.06億元,凈資產達1186.92億元;累計完成IPO項目319家,其中創業板IPO項目86家,均排名行業前列。
2024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01.67億元、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82.17億元;經紀業務客戶數量、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代理銷售金融產品凈收入等指標排名行業前列;完成股票主承銷項目11.17家,募集資金126.05億元。
展望未來,國信證券將繼續弘揚“合規自律、專業務實、誠信穩健、和諧擔當”的文化理念,始終秉持“創造價值、成就你我、服務社會”的價值觀念,開拓進取,不斷創新,全力打造全球視野、本土優勢、創新驅動、科技引領的世界一流綜合型投資銀行。
二、主要人員情況
國信證券資產托管部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銀行、財務、證券清算等金融和證券從業經驗,可為客戶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專業服務;同時具備為托管客戶提供個性化產品處理的能力。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國信證券是首批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券商之一,通過“鑫管家運營服務平臺”為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資金劃撥、估值核算、投資監督等“安全、高效、智能、便捷”的服務。2019年,國信證券資產托管部通過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ISAE3402認證,內部控制、安全保障、運營效能、業務質量已達國際先進水平,已累計服務逾4000家管理人,累計服務產品數量超2萬只,為各類資管產品的安全保管與運營提供了堅實保障。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國信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的工作目標是合法、合規開展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防范操作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
2、資產托管業務監督體系
國信證券針對資產托管業務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保持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執行有效。
公司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稽核審計等內部控制部門及其相關崗位履行對資產托管業務的監督職責。
(1)風險管理
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按照全面、適時、審慎的原則,對資產托管業務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控及檢查,對重要風險點建立監控標準和實施控制程序,對風險狀況進行評估。
公司建設統一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對資產托管業務的操作風險進行定期識別,及時匯總、分析及報告風險事件及其損失情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風險培訓。
公司重視對資產托管業務的聲譽風險管理,及時掌握和妥善應對外部影響及輿情反映。
(2)合規管理
公司合規管理部門對資產托管業務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獨立控制,履行審查與咨詢、合規檢查、報告與風險處置、法律法規追蹤、宣導與培訓、監管溝通與配合、信息隔離墻管理、督促及指導反洗錢工作等職責。
(3)稽核審計
公司稽核審計部門通過事后稽核等方式,獨立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督導等職責,發現、評價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設計缺陷和執行缺陷,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效果和實施效率,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督導整改工作。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監督,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違規風險。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鸸芾砣藨e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鸸芾砣耸盏綍嫱ㄖ髴谙奁趦燃皶r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鸸芾砣藢鹜泄苋送ㄖ倪`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21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8號中糧廣場C座6層609
電話:010-65187055
傳真:010-65187032
聯系人:韓明亮
全國統一客服熱線:95105568(免長途費)
2、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其他基金銷售機構情況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二、登記機構
名稱: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21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8號中糧廣場C座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陽
電話:(010)65171166
傳真:(010)65187068
聯系人:佀方方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 31358666
傳真:021- 31358600
聯系人:陸奇
經辦律師:陸奇、程楊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本基金的法定驗資機構為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系電話:(010)58153000
傳真電話:(010)85188298
經辦注冊會計師:樓堅、王海彥、朱燕
聯系人:朱燕
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的審計機構為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稱: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外經貿大廈901-22至901-2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外經貿大廈901-22至901-26
執行事務合伙人:劉維、肖厚發
聯系電話:010-66001391
傳真:010-66001392
聯系人:吳琳杰
經辦注冊會計師:薛競、吳琳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發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5年9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2065文準予募集注冊。
一、基金的名稱
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ETF聯接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標的指數
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
五、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發起資金的來源
基金發起資金來自于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參與認購的資金等。
七、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和認購份額的鎖定期
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使用發起資金提供方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不含認購費用),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基金與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聯系與區別
在投資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與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聯系與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聯系:
1. 兩只基金跟蹤同一個標的指數即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
2. 兩只基金的投資目標均為緊密跟蹤標的指數即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的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3. 兩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4. 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
區別:
1. 基金的投資管理方式不同: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通過直接買賣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等,直接跟蹤復制標的指數的表現;而本基金則是通過買賣目標ETF基金(包括在目標ETF的一級市場進行股票籃子組合的申購與贖回,也包括在目標ETF的二級市場以現金直接買賣ETF份額),間接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
2. 基金的申購贖回不同: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采用股票籃子組合的方式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而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均采用現金方式。
3. 基金是否掛牌交易不同: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而本基金則不上市交易。
4. 價格揭示機制不同: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有實時市場交易價格和每日基金份額凈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額凈值。
5. 投資人申購贖回基金的程序不同: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指定場內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或場外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而本基金則通過銀行等場外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九、本基金與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表現的差異
本基金的業績表現與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業績表現可能會出現差異,差異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 投資對象和投資范圍的不同,會導致兩只基金的業績有差異。
2. 投資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數化投資過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會導致跟蹤指數的水平、技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的不同,會導致兩只基金的業績有差異。
3. 基金規模、投資成本、各種費用與稅收的不同,會導致兩只基金的業績有差異。由于兩只基金的投資對象和投資范圍不同,投資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規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資成本、各種費用及稅收可能不同于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4. 現金比例及現金管理方式的不同,會導致兩只基金的業績有差異。本基金須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對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而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則是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十、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在投資者認/申購時收取認/申購費用,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申購時不收取認/申購費用,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銷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等,并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十二、募集場所
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認購?;痄N售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地區、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法,請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當地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減或變更基金銷售機構,并發布在基金管理人網站。
十三、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和認購費用
1.發售面值:人民幣1.00元
2.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表1: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結構
認購金額(M) 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 C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
M<100萬元 0.80% 0.00%
100萬元≤M<300萬元 0.40%
M≥300萬元 300元/筆
基金管理人可以針對特定投資人(如養老金客戶等)開展費率優惠活動,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3.認購份額的計算
(1)A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的情形下: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期間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的情形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期間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C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期間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1:某投資人投資30萬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的利息為30元,其對應的認購費率為0.80%,則其可得到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份額為:
凈認購金額=300,000/(1+0.80%)=297,619.05元
認購費用=300,000-297,619.05=2,380.95元
認購份額=(297,619.05+30)/1.00=297,649.05份
即:投資人投資30萬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的利息為30元,則其可得到297,649.05份A類基金份額(含利息折份額部分)。
例2:某投資人投資1,000萬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的利息為550元,其對應的認購費用為0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000.00+550.00)/1.00=10,000,550.00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萬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的利息為550元,則其可得到10,000,550.00份C類基金份額(含利息折份額部分)。
4.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四、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認購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1)投資者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按每筆該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請單獨計算,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3.認購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認購限制
A類基金份額或C類基金份額首次最低認購金額不低于1.0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00元(含認購費),詳情請見銷售機構公告。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不受限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十五、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刂频姆桨冈斠娀鸱蓊~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規模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不含認購費用)且承諾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鸸芾砣嗽谑盏街袊C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兩億元的,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基金合同。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繼續存續的,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鹜顿Y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或贖回。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申購和/或贖回的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申購和贖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港股通交易規則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鸸芾砣吮仨氃谛乱巹t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全額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目標ETF的投資市場休市、目標ETF暫停交易或贖回、目標ETF延遲支付贖回對價或延遲交收、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的交易結算規則發生較大變化、本基金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統或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至該因素消除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或C類基金份額首次申購和單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1.00元(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調高首次申購和單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每個基金交易賬戶最低持有A類基金份額或C類基金份額余額為1.00份,若某筆贖回導致單個基金交易賬戶的A類基金份額或C類基金份額余額少于1.00份時,該類別基金份額余額部分必須一同贖回。
3、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贖回基金份額時,本基金單筆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0份,若投資者單個基金交易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份,將不受此限制,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全部贖回。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調整單筆贖回申請限制,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者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4、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鸸芾砣嘶谕顿Y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等數量限制?;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基金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表2: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結構表
申購金額(M)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C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M<100萬元 1.00% 0.00%
100萬元≤M<300萬元 0.50%
M≥300萬元 300元/筆
基金管理人可以針對特定投資人(如養老金客戶等)開展費率優惠活動,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2、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隨申請份額持有時間增加而遞減。具體如下表所示:
表3: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結構表
持有基金份額期限(N) 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 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
N<7日 1.50% 1.50%
N≥7日 0.00% 0.00%
本基金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在7日以內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資產。對于每份申購份額,持有期指自該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至贖回確認日(不含該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5、當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1)A類基金份額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2)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C類基金份額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1:假定T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某投資人本次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萬元,對應的本次申購費率為1.00%,該投資人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購費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購份額=99,009.90/1.0160=97,450.69份
即:投資者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可得到97,450.69份A類基金份額。
例2:假設某投資者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申購當日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600元,則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資者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600元,則其可得到94,339.62份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3: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萬份,持有時間為1年,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2500=12,500.00元
贖回費用=12,500.00×0%=0.00元
凈贖回金額=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萬份,持有時間為1年,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500.00元。
3、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并辦理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日(含該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并最遲于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或辦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申購申請。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暫停交易,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進行證券交易。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估值,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8、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申購、暫停上市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
10、因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使用完畢而暫?;蛲V菇邮苜I入申報,或者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8、10、11、12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全部或部分被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或辦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暫停交易,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進行證券交易。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估值,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6、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贖回、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暫停上市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
7、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8、本基金當日總贖回份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絕贖回申請。
9、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第4項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鸱蓊~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對于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進行延期辦理(被延期贖回的贖回申請,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份額中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但是,如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3、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質押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如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以外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鸸芾砣藬M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主要投資于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即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的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標的指數即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票(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能會少量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券)、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對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過投資于目標ETF,實現對標的指數的緊密跟蹤。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4%。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1、資產配置策略
為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將以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90%的資產投資于目標ETF。其余資產可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購贖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
2、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目標ETF的兩種方式如下:
1)申購和贖回:目標ETF開放申購贖回后,按照目標ETF法律文件約定的方式申贖目標ETF。
2)二級市場方式:目標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級市場進行目標ETF份額的交易。
當目標ETF申購、贖回或交易模式進行了變更或調整,經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也將作相應的變更或調整。
在投資運作過程中,本基金將在綜合考慮合規、風險、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靈活選用上述方式進行目標ETF的交易。
3、成份股、備選成份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投資目的是為準備構建股票組合以申購目標ETF。因此對可投資于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資金頭寸,主要采取完全復制策略,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況(如流動性不足等)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適當的替代。
4、非成份股的股票投資策略
在特殊情況下,本基金將少量投資于非成份股的港股通標的股票等其他股票。
5、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投資。
6、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組合將著重考慮基金的流動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進行配置。債券投資的目的是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有效利用基金資產,提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
7、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戰略資產配置和戰術資產配置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組合管理,并根據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變化積極調整投資策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在力爭本金安全和基金資產流動性基礎上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8、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投資策略
在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特征并對各類市場大勢做出判斷的前提下,本基金著重對可轉換債券所對應的基礎股票進行分析和研究,從行業選擇和個券選擇兩方面進行全方位的評估,對盈利能力或成長性較好的行業和上市公司的可轉換債券進行重點關注,并結合基金管理人可轉債評級系統對可轉換債券投資價值進行有效的評估,選擇投資價值較高的個券進行投資。
可交換債在換股期間用于交換的股票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的股票??山粨Q債同樣兼具股票和債券的特性。其中,債券特性與可轉換債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獲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價值。股票特性則指目標公司的成長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標公司股票價格的成長性等。本基金將通過對可交換債的純債價值和目標公司的股票價值進行研究分析,綜合開展投資決策。
9、衍生品投資策略
(1)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策略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杠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國債期貨的交易,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2)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本基金將結合投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
10、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充分考慮風險和收益特征的基礎上,審慎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基于對市場行情和組合風險收益的分析,確定投資時機、標的證券以及投資比例。本基金將根據市場情況、投資者類型和結構、本基金的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品類、期限和比例。若相關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基金將從其最新規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
今后,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將積極尋求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將其納入投資范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投資比例限制與禁止行為
1、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鸪钟匈Y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的,應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0)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規定:
1)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股票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3)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規定: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5)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1)、(2)、(7)、(11)、(12)、(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項規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除目標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五、標的指數
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收益率(經估值匯率調整后)×95%+銀行活期存款稅后利率×5%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除外,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ETF聯接基金,通過投資于目標ETF跟蹤標的指數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證券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同時,本基金為被動式投資的股票指數基金,跟蹤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香港市場風險等境外證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
八、目標ETF發生相關變更情形時的處理
除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原因外,目標ETF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由投資于目標ETF的聯接基金變更為直接投資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該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基金管理人應本著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提出解決方案,并相應履行適當程序,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相應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將刪除關于目標ETF的表述部分,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標ETF交易方式發生重大變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資策略難以實現;
2、目標ETF終止上市;
3、目標ETF基金合同終止;
4、目標ETF與其他基金進行合并;
5、目標ETF的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但變更后的本基金與目標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十、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鸸芾砣斯芾磉\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股票(含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以其當日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當日無基金份額凈值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或掛牌轉讓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處于未上市期間的股票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8、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交易,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10、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1、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2、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參照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1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鸸乐档墓叫浴>唧w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鸸芾砣嗣總€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時;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及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進行評價,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增長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零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基于本基金的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有權安排本基金進行收益分配;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并及時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基金投資目標ETF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標ETF的交易費用、申購贖回費用等);
11.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投資于目標ETF部分的基金資產凈值不計提基金管理費。
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已扣除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部分基金資產凈值后的凈額,金額為負時以零計。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人對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投資于目標ETF部分的基金資產凈值不計提基金托管費。
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已扣除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部分基金資產凈值后的凈額,金額為負時以零計。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3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指數許可使用費;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鹭敭a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和《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痘鸷贤飞Ш螅鹫心颊f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痘鸷贤飞Ш?,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等情況。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其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鹉甓葓蟾嬷械呢攧諘媹蟾鎽斀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并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及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人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30%;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變更目標ETF;
24.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5.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鹭敭a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一)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
(十二)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三)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四)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權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五)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并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十六)投資目標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招募說明書(更新)及定期報告等文件中應當設立專門章節披露所持目標ETF以下情況,并揭示相關風險:
1、投資策略、持倉情況、損益情況、凈值披露時間等;
2、交易及持有目標ETF產生的費用,包括申購費、贖回費、管理費、托管費等,招募說明書(更新)中應當列明計算方法并舉例說明;
3、持有的目標ETF發生的重大影響事件,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終止基金合同以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十八)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包括報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區證券市場的權益投資分布情況及按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明細等內容。若中國證監會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香港股票市場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鸸芾砣?、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蜓舆t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和特定資產范圍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鸸芾砣藨斣趩⒂脗却鼨C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鸱蓊~持有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賬戶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將被拒絕。
2、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鸸乐?,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對于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賬戶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者對側袋機制啟用后的主袋賬戶提交的申購申請。
(二)基金份額的登記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對側袋賬戶份額實行獨立管理,主袋賬戶沿用原基金代碼,側袋賬戶使用獨立的基金代碼。側袋賬戶份額的名稱以“基金簡稱+側袋標識S+側袋賬戶建立日期”格式設定,同時主袋賬戶份額的名稱增加大寫字母M標識作為后綴?;鹚袀却~戶注銷后,將取消主袋賬戶份額名稱中的M標識。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務機構將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側袋賬戶資產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將注銷側袋賬戶。
(三)基金的投資及業績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務機構在展示基金業績時,將就前述情況進行充分的解釋說明,避免引起投資者誤解。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側袋機制啟用當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終估值后的基金凈資產為基數對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資產進行分割,與特定資產可明確對應的資產類科目余額、除應交稅費外的負債類科目余額一并納入側袋賬戶?;鸸芾砣藨獙⑻囟ㄙY產作為一個整體,不能僅分割其公允價值無法確定的部分。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側袋賬戶單獨設置賬套,實行獨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時存在多個側袋賬戶,不同側袋賬戶將分開進行核算。側袋賬戶的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于側袋賬戶資產托管費的收取另有規定的,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最新要求為準。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咨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份額不再適用基金合同的收益與分配條款。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側袋賬戶相關信息在定期報告中單獨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側袋賬戶的基金代碼、基金名稱、側袋賬戶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側袋賬戶的初始資產、初始負債;
(3)特定資產的名稱、代碼、發行人等基本信息;
(4)報告期內的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與處置特定資產相關的費用情況及其他與特定資產狀況相關的信息;
(5)可根據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特定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參考區間,該凈值或凈值區間并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6)可能對投資者利益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情況及相關風險提示。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側袋機制實施期間,若側袋賬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將按規定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八)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將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
(九)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具體如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時,就特定資產認定的相關事宜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五個工作日內,聘請于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側袋機制啟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資產情況出具專項審計意見,內容應包含側袋賬戶的初始資產、份額、凈資產等信息。
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間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報披露,執行適當程序并發表審計意見。
當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后,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基金清算報告的相關要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側袋賬戶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律法規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或補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3)利率風險。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在利率上升時,基金持有的債券價格下降,如基金組合久期較長,則將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
(4)購買力風險?;鸬睦麧檶⒅饕ㄟ^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5)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收益率,這將對基金的凈值增長率產生影響。
(6)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如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將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7)債券回購風險。債券回購為提升整體基金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債券回購的主要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投資風險及波動性加大的風險,其中,信用風險指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在回購到期時,不能償還全部或部分證券或價款,造成基金凈值損失的風險;投資風險是指在進行回購操作時,回購利率大于債券投資收益而導致的風險以及由于回購操作導致投資總量放大,致使整個組合風險放大的風險;而波動性加大的風險是指在進行回購操作時,在對基金組合收益進行放大的同時,也對基金組合的波動性(標準差)進行了放大,即基金組合的風險將會加大。回購比例越高,風險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對基金凈值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由于基金投資策略、人為因素、管理系統設置不當造成操作失誤或基金管理人內部失控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管理風險包括:
(1)決策風險:指基金投資的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決策執行和投資績效監督檢查過程中,由于決策失誤而給基金資產造成的可能的損失;
(2)操作風險:指基金投資決策執行中,由于投資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誤等人為因素而可能導致的損失;
(3)技術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統設置不當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流動性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凈值。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在巨額贖回監測及應對在投資者申購贖回方面均明確了管理機制,在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客戶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以及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審慎確認申購贖回申請并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全面應對流動性風險。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標的指數即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票(含存托憑證),可能會少量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貨幣市場工具等,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因此本基金投資組合資產變現能力較強。當遇到極端市場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會按照基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機制、收取短期贖回費和實施側袋機制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5)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凈值信息,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4、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二、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標的指數的風險:即標的指數因為編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導致標的指數的表現與總體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因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導致指數調整較大,增加基金投資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蹤誤差,影響投資收益。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狀況、投資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3、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能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影響投資收益。
4、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4%。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5、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面臨如下風險:
(1)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2)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出成份股以獲取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款項,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者采取暫停贖回的措施,投資者將面臨無法按時獲得贖回款項或者無法贖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風險。
6、成份股退市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成份股的退市風險、其在指數中的權重以及對跟蹤誤差的影響,據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7、投資于目標ETF基金帶來的風險
由于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所以本基金會面臨諸如目標ETF的管理風險與操作風險、目標ETF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目標ETF的技術風險等風險。
8、投資股票期權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由于股票期權合約眾多,交易較為分散,股票期權市場的流動性一般較期貨市場要低,尤其是深度實值和虛值的股票期權,成交量稀少,持有這些股票期權的投資者容易遇到無法成交、平倉出局的局面。
價格風險:股票期權買方的價格風險即為他所付出的權利金,風險具有確定性。股票期權賣方的價格風險不定,不過其所收取的權利金可以提供相應保護,當發生虧損時,可以抵消部分損失。
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執行出現問題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衍生品,雖然可以用來管理風險,但若使用不當,也會產生巨額損失。
9、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ABS)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于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余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應證券現金流不匹配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10、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股指期貨的主要風險包括,杠桿風險、基差風險、合約展期風險、模型風險和強制平倉風險等。
(1)杠桿風險
股指期貨投資具有高杠桿特性,因此會放大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盈利或損失,加大本基金收益的波動性。
(2)基差風險
基差是指股票指數現貨價格與股指期貨價格之間的差額。若本基金運作中出現基差波動不確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變動等情況,則可能對本基金投資產生影響。
(3)合約展期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的期貨合約主要包括股指期貨當月和近月合約。當基金所持有的合約臨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較遠月份的合約進行展期,展期過程中可能發生價差損失以及交易成本損失,將對投資收益產生影響。
(4)模型風險
股指期貨合約屬于虛擬投資品種,投資過程中需要通過模型進行風險定價,當投資人員使用了錯誤模型或者選擇了不當的參數,會導致對風險或交易價格的估計錯誤而造成損失,損害本基金的投資收益。
(5)強制平倉的風險
股指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11、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風險
本基金的一部分資產將可能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國債期貨市場的風險類型較為復雜,涉及面廣,具有放大性與可預防性等特征。其風險主要有由利率波動原因造成的市場價格風險、由宏觀因素和政策因素變化而引起的系統風險、由市場和資金流動性原因引起的流動性風險、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發的制度性風險以及由技術系統故障及操作失誤造成的技術系統風險等。
12、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主要風險
(1)流動性風險
出借人在出借證券后,除與借入人協商一致可提前了結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無法在合約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證券。當委托人擬贖回安排與投資人策略安排之間存在期限偏離,或當市場變化導致投資人員策略顯著調整與前期合約期限安排不匹配時,可能存在由于出借證券無法及時收回并變現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2)交易對手違約風險
存在由于交易對手違約而導致證券到期不能按時或足額歸還、相應權益補償和借券費用不能支付等交易對手違約風險。
(3)市場風險
轉融通出借收益按照證券當日收市后市值、融出日(或展期日)費率和實際出借天數計算,因此可能面臨證券市值波動、費率變動而導致的市場風險。
(4)提前或延遲了結風險
證券出借期間,如發生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被以終止上市為目的進行收購、終止上市等情況,可能面臨合約提前了結或延遲了結的風險。
(5)跟蹤誤差風險
對于指數型組合,當組合發生大額贖回或市場大幅波動時,存在由于轉融通出借證券無法提前了結并變現,單一股票占比被動上升而導致組合跟蹤誤差擴大的風險。
(6)杠桿效應放大風險
投資者通過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可以擴大交易額度,利用較少資本來獲取較大利潤,這必然也放大了風險。投資者將股票作為擔保品進行融資時,既需要承擔原有的股票價格變化帶來的風險,又得承擔新投資股票帶來的風險,還得支付相應的利息或費用,如判斷失誤或操作不當,會加大虧損。
(7)擔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風險
單只或全部證券被暫停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投資者賬戶被暫?;蛉∠谫Y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資格等,這些影響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此外,投資者也可能面臨由于自身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合同約定的擔保要求,且未能及時補充擔保物,導致信用賬戶交易受到限制,從而造成經濟損失。
(8)強制平倉風險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期間,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或上市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警戒線,且不能按照約定追加擔保物時,將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由此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9)操作風險
融資和轉融通業務具體實施過程中,在投資決策、交易等環節,可能面臨由于操作人員操作失誤、系統不完善等原因引發的操作風險。
(10)法律合規風險
在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過程中,存在由于標的證券價格波動導致組合合規指標超標且無法進行調整的風險,以及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發生操縱價格、利益輸送等法律合規風險。
13、港股通機制下,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者結構、投資標的構成、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市場聯動的風險
與內地A股市場相比,港股市場上外匯資金流動更為自由,海外資金的流動對港股價格的影響巨大,港股價格與海外資金流動表現出高度相關性,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統風險相對更大。同時,在特殊情況下,本基金將少量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以進行替代復制。對于同時有A股、H股的指數成份公司,如果該公司A股長期停牌,組合無法買入該股票時,可以買入該公司H股進行替代。當同一公司A股和H股股價及走勢出現大幅偏離時可能導致組合跟蹤誤差擴大。
(2)股價波動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當日賣出),同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本基金持倉的波動風險可能相對較大。
(3)匯率風險
在現行港股通機制下,港股的買賣是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進行支付,并且資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結算的凈資金余額頭寸以換匯的方式兌換為人民幣),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買賣結算將進行相應的港幣兌人民幣的換匯操作,本基金承擔港元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以及因匯率大幅波動引起賬戶透支的風險。
另外本基金對港股買賣每日結算中所采用的報價匯率可能存在報價差異,本基金可能需額外承擔買賣結算匯率報價點差所帶來的損失;同時根據港股通的規則設定,本基金在每日買賣港股申請時將參考匯率買入/賣出價凍結相應的資金,該參考匯率買入價和賣出價設定上存在比例差異,以抵御該日匯率波動而帶來的結算風險,本基金將因此而遭遇資金被額外占用進而降低基金投資效率的風險。
(4)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日額度不足,而不能買入看好之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5)港股通可投資標的范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范圍進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據范圍限制規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于調出在投資范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可投資標的范圍的調整而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6)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內地與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后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7)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于香港市場實行T+2日(T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T+2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之后第二個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賬戶。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后資金不能及時到賬,而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后而給投資者帶來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存在不能及時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A股和港股投資比例,造成比例超標的風險。
(8)港股通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9)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交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內地A股市場的停牌制度,聯交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并沒有量化規定,只是確定了“盡量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A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據其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入相應標記(例如,ST及*ST等標記)以警示投資者風險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聯交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板,聯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擁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聯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較A股市場相對復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帶來損失的風險。
(10)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機制和規則下參與香港聯交所證券的投資,受港股通規則的限制和影響;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規則變動而帶來基金投資受阻或所持資產組合價值發生波動的風險。
(11)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顯著風險外,本基金參與港股通投資,還可能面臨的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發生的傭金、交易征費、交易費、交易系統費、印花稅、過戶費等稅費外,在不進行交易時也可能要繼續繳納證券組合費等項費用,本基金存在因費用估算不準而導致賬戶透支的風險;
2)在香港市場,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則相對較少,流動性較為缺乏,本基金投資此類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對手而面臨個股流動性風險;
3)在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聯交所與內地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之間的報盤系統或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15分鐘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的交易中斷風險;
4)存在港股通香港結算機構因極端情況下無法交付證券和資金的結算風險;另外港股通境內結算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本基金可能面臨以下風險:(一)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本基金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二)結算參與人對本基金出現交收違約導致本基金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三)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發送的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致本基金權益受損;(四)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14、投資于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15、自動清算的風險
本基金是發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兩億元的,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基金合同。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因此本基金有面臨自動清算的風險。
三、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四、聲明
1、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銷售機構代理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代銷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決議生效后按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6、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7、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或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目標ETF所產生的權利,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滿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鹭敭a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鸱蓊~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本基金或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認購的基金份額不少于3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目標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在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允許范圍內,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7)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苋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懿慌纱韺Ρ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規定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鸱蓊~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鹜泄苋司懿怀鱿蛑鞒只鸱蓊~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鸸芾砣嘶蚧鹜泄苋瞬怀鱿髸模挥绊懹嬈钡男Я?。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韺Ρ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按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內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一)鑒于本基金是目標ETF的聯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其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目標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本基金持有目標ETF份額的總數乘以該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占本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本基金的名義代表本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決議生效后按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6、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7、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稱“管理人”)
名稱: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21層
郵政編碼:518046
法定代表人:江向陽
成立時間: 1998年7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或稱“托管人”)
名稱: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至二十六層
郵政編碼:518001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成立時間:1994年6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4】162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3]1666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96.1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融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金融產品代銷;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股票期權做市;上市證券做市交易。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標的指數即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票(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能會少量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券)、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對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鸪钟匈Y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的,應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0)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規定:
1)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股票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3)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規定: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5)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1)、(2)、(7)、(11)、(12)、(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項規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除目標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托管人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鸸芾砣擞胸熑未_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托管人。
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謹慎經營的原則,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與復核。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鸸芾砣擞胸熑未_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更新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書面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1個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按存款銀行名單交易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托管人有權不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有權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違反約定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鹜泄苋藢鸸芾砣送ㄖ倪`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圍內配合基金管理人進行追償,但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的認購資金存入專門賬戶?;鹉技跐M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應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賬戶中,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協助,并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在登記機構及托管人的協助下,按規定辦理退款。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名義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基金資金賬戶(托管賬戶),托管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資金賬戶進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資金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嚴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處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定時核查基金資金賬戶余額。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商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證券經紀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紀商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的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負責。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苋撕突鸸芾砣瞬坏贸鼋韬臀唇泴Ψ綍嫱馍米赞D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確認及資金的清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及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鸸芾砣嗽诤贤炇鸷?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并保證其真實性及其與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鸸芾砣藨诿總€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主要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股票(含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本基金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以其當日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當日無基金份額凈值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或掛牌轉讓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厥鄣怯浧诮刂谷眨ê斎眨┖笪葱惺够厥蹤嗟?,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處于未上市期間的股票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8)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交易,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10)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1)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2)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參照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1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及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雙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鹉甓葓蟾嬷械呢攧諘媹蟾鎽斀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以加密傳真、加密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的其他等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鸸芾砣嗽诩径葓蟾嫱瓿僧斎?,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鸸芾砣嗽谥衅趫蟾嫱瓿僧斎眨瑢⒂嘘P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鸸芾砣嗽谀甓葓蟾嫱瓿僧斎眨瑢⒂嘘P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出具復核意見。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見為準,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時;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鸱蓊~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備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鹜泄苋瞬坏脤⑺9艿幕鸱蓊~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托管協議》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根據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管轄。
八、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業務;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業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6、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7、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8、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9、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交易確認單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次交易結束后,投資者可在T+2個工作日后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和打印交易確認單,或在T+1個工作日后通過博時一線通電話、博時網站查詢交易確認情況?;鸸芾砣瞬幌蛲顿Y者寄送交易確認單。
2、電子對賬單
每月結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訂閱電子郵件對賬單的投資者發送電子郵件對賬單。
投資者可以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訂閱;或發送“訂閱電子對賬單”郵件到客服郵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撥打博時一線通95105568(免長途話費)訂閱。
由于投資者提供的電子郵箱不詳、錯誤、未及時變更或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對賬單無法按時或準確送達。因上述原因無法正常收取對賬單的投資者,敬請及時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或撥打博時一線通客服電話查詢、核對、變更您的預留聯系方式。
二、網上理財服務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投資者可獲得如下服務:
1、自助開戶交易
投資者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網上交易系統,與基金管理人達成電子交易的相關協議,接受基金管理人有關服務條款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即可自助開戶并進行網上交易,如基金認/申購、定投、轉換、贖回、贖回轉申購及分紅方式變更等。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
2、查詢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交易記錄等信息,同時可以修改基金賬戶信息等基本資料。
3、信息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4、在線客服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首頁“在線客服”功能進行在線咨詢。也可以在“您問我答”欄目中,直接提出有關本基金的問題和建議。
三、短信服務
基金管理人向訂制短信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相應短信服務。
四、電子郵件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電子郵件方式的業務咨詢、投訴受理、基金份額凈值等服務。
五、手機理財服務
投資者通過手機博時移動版直銷網上交易系統(http://m.bosera.com)和博時App版直銷網上交易系統,可以使用基金理財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財查詢、賬戶管理、信息資訊等功能和服務。
六、信息訂閱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訂制的申請,基金管理人將以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的形式定期為投資者發送所訂制的信息。
七、電話理財服務
投資者撥打博時一線通:95105568(免長途話費)可享有投資理財交易的一站式綜合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基金管理人自助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的全天候服務,投資者可以自助查詢賬戶余額、交易情況、基金凈值等信息,也可以進行直銷交易、密碼修改、傳真索取等操作。
2、電話交易服務:基金管理人直銷投資者可通過博時一線通電話交易平臺在線辦理基金的贖回、變更分紅方式、撤單等直銷交易業務。
3、人工電話服務:投資者可以獲得業務咨詢、信息查詢、資料修改、投訴受理、信息訂制、賬戶診斷等服務。
4、電話留言服務:非人工服務時間或線路繁忙時,投資者可進行電話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聯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網址:www.bosera.com
電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時一線通客服電話:95105568(免長途話費)
九、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暫無其他應披露事項?!痘鸷贤啡缬形幢M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注冊的文件
(二)《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1日

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