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據2022年11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準予易方達北證50
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2]2986號)進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22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
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景和
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3、本基金標的指數為北證50成份指數。
(1)樣本空間
指數樣本空間由在審核截止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證券組成:
1)上市時間超過6個月,上市以來日均總市值排名在北交所市場前5名且發行總市值
超過100億元的除外;待北交所上市滿12個月的上市公司證券數量達200只至300只后,
上市時間調整為超過12個月;
2)非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類上市公司證券。
(2)選樣方法
指數樣本按照以下方法選擇經營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事件、財務報告無重大問題、
價格無明顯異常波動或市場操縱的上市公司證券:
1)對樣本空間內的證券按照過去六個月的日均成交金額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
的證券;
2)對剩余證券按照過去六個月的日均總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選取排名前50的證券,構
成最新一期北證50指數樣本。
(3)指數計算
1)基日與基點
指數以2022年4月29日為基日,基點為1000點。
2)指數計算公式
指數計算公式為:報告期指數=報告期樣本的調整市值/除數×1000
其中,調整市值=∑(證券價格×調整股本數×權重因子)。
調整股本數的計算方法、除數修正法參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發布的指數計算與維
護細則。權重因子介于0和1之間,以使單個樣本權重不超過10%,前五大樣本權重合計
不超過40%。
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詳見北京證券交易所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
站,網址分別為:www.bse.cn、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有
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
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
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1)指數化投資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標的指數回
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部分成份股權重較大的風險、
標的指數可回溯歷史數據時間較短的風險、基金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偏離的風險、
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標的指數值計算出錯的風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
的風險、標的指數編制方案帶來的風險、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成份股停牌的風險;(2)
主要投資于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所帶來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業經營風險、股價大
幅波動風險、企業退市風險、企業轉板風險、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變化的風險等;(3)
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以及存托憑證、資產支持證券等特
殊品種而面臨的其他額外風險;(4)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等。此外,本基金
還將面臨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差風險、巨額贖回
風險、啟用擺動定價或側袋機制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帶來的風險等)、管理風險、稅收
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等其他一般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當上述股票表現不佳時,本基金的凈值將會
受到較大影響甚至產生虧損。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前,須充分認知和了解北京證券交易所
上市股票的特點和發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和規則,在理性判斷的基礎上做出投資
選擇。
本基金的具體運作特點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投資本基金可能面臨的風
險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5、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
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
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6、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
/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持有期間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
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持有期間收取銷售服務費。
7、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此外,本基金以1元
初始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單位份額凈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
風險。
8、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基金投資人投資于基金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損失本金。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
成對本基金表現的保證。
本基金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為2025年6月30日,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25年6月30
日,主要人員情況截止日為2025年8月29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
容截止日為2025年7月16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4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26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29
第十部分基金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3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轉托管、質押、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4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業績..............................................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財產..............................................57
第十五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9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二十部分側袋機制................................................76
第二十一部分風險揭示..............................................7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8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90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6
第二十五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24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25
第二十七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26
第二十八部分備查文件.............................................127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
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
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
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鸷贤羌s定基
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鹜顿Y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
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內
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9、標的指數:指北證50成份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
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
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6、《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9、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
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
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2、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
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3、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
銷售業務的機構
27、直銷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非直銷銷售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9、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30、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1、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2、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
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
的賬戶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
36、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0、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1、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業務規則》: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
遵守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
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6、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
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8、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
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9、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
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
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
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4、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
份額凈值的過程
56、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凈值不變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
57、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
《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
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
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9、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
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
60、C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
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
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
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
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
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3、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
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
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4、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
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5、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本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
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廣東省
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聯系電話:400 881 8088
聯系人:李紅楓
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2、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團有限公司 22.6514%
廣東省廣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5.1010%
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榮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豐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萊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寧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388%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劉曉艷女士,經濟學博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資產管理
(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投資顧問學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廣發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投資理財部副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員、監察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
(聯席),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易
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吳欣榮先生,工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管理部經理、基金
經理、基金投資部副總經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基金投資部總經理、總裁
助理、公募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權益投資總部總經理、權益投資總監、權益投資決策委員
會委員、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執行總經理,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王麒麟先生,管理學、法學學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東粵財信托
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曾任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業務
員、農業項目部經理助理;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二部經理助理、副經理,信托
管理部副經理、經理、副總經理,信托管理一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機構業務部總經理;
廣東粵財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
徐佑軍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曾任廣州交通房地產公司開發部員工,廣東珠江投資公司企管部員工,廣州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業務經理、湖北總
部總經理助理、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助理、投行綜合管理部總經理助理、兼并收購部執行董
事、董事會辦公室總經理、公司董事會秘書、聯席公司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公司合規總
監、合規與法律事務部總經理。
鄺廣雄先生,工商管理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執行總裁,顧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盈峰環境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廣東盈峰普惠互聯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合(深圳)機器人與自動化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長,廣東盈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佛山市盈峰貿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
總經理,寧波盈峰睿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寧波盈峰捭闔文化產業投資有
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寧波盈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曾任美的日電集團
財務經理,美的美國公司財務經理,美的廚房電器財務總監,美的中央空調財務總監,美
的庫卡中國合資公司財務總監。
陳媛女士,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東省廣晟控股集團有
限公司資本運營部部長。曾任廣東省廣晟財務有限公司資金業務部副部長(主持工作)、
資金業務部部長、融資管控部部長,廣東省廣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部副部長。
王承志先生,法學博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山大學法學院副
教授、博士生導師,廣東省法學會國際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廣東
神朗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廣州恒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訪問
副教授,廣東凱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江蘇凱強醫學檢驗有限公司董事,
廣東茉莉數字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艾爾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
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南通蘇錫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創業投資決策委
員會外聘專家委員。曾任重慶建筑工程學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講師、教研室副主任,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講師、副教授、技術經濟與管理系主任、創新創業與戰略系主任、
院長助理、副院長、黨委書記,山東新北洋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融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創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
執行董事。
劉勁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長江商學院會計
與金融教授、投資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員會主席,閃送必應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
任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講師,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安德森管理學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終
身教授,長江商學院行政副院長、DBA項目副院長、創創社區項目發起人兼副院長,云南
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瑞士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秦川機床工具集
團股份公司獨立董事,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天倫燃氣控股有限公
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陳能先生,經濟學學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廣東粵財投資控
股有限公司職工董事、審計部總經理。曾任廣東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塑膠公司財務
部員工,廣州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廣東粵財信托投資公司計劃財務
部業務經理,廣東粵財實業發展公司財務部經理,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財務部副總
經理、財務部總經理、審計部總經理,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審計部副總經理(主持
工作)。
危勇先生,經濟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
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廣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曾任中國水利水電第八
工程局三產實業開發部秘書,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究處干部、貨幣信貸管理處主
任科員、營管部綜合處助理調研員,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辦公室主任,廣州市
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裁,廣州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廣州股權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董事,廣州廣永麗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廣州
廣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賽馬娛樂總公司董事,廣州廣永投資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長,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總裁助理、黨群工作部
聯席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
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監事,廣東粵財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
資源部副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互聯網金融部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行政管理部
總經理。
付浩先生,經濟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權益投資管理部總經
理、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多資產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曾任廣東粵財信托投資有限
公司國際金融部職員,深圳和君創業研究咨詢有限公司管理咨詢項目經理,湖南證券投資
銀行總部項目經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劃部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權益投資總部副總經理、養老金與專戶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公募基金投資部總經理、基
金經理助理、投資經理、基金經理。
吳鏑先生,經濟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人力資源部總經理、辦
公室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
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江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職員,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交易員,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權
益運作支持部總經理。
馬駿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
理人員、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委員會委員,易方達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長、QFI業務負責人。曾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職員,深圳眾大投資有限公司投
資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固定
收益部總經理、現金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資總
監、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場及產品委員會委員。
婁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碩士(EMBA)、經濟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FOF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聯合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營業部分析師、研究所策略研究員、經紀業務部高級經理,易方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支持中心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市場部副總經理、廣州分公司總經
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陳彤先生,經濟學博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
方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成都營
業部研發部副經理、交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證券總部研究部行業研究員,易方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主管、基金經理、市場部華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
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張南女士,經濟學博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發
展研究中心總經理。曾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科員、副處長,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場拓展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督察長。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委員會委員,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
(廣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國工商銀行深圳
分行國際業務部科員,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公室經理、國際部經理,深圳證券交易所
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總監、基金債券部副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易方達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
管理人員(首席養老金業務官)。曾任招商銀行總行人事部高級經理、企業年金中心副主
任,浦東發展銀行總行企業年金部總經理,長江養老保險公司首席市場總監,易方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養老金業務總監。
陳榮女士,經濟學博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
方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國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究處科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支持部經理、核算部總
經理助理、核算部副總經理、核算部總經理、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總裁助理、董事會
秘書、公司財務中心主任,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陳麗園女士,管理學碩士、法律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
管理人員,易方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易方達資產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部監察
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監察與合規管理總部總經理兼合規內審部總經理,
首席營運官,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劍先生,經濟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固
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曾任易方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債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負責人、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
張清華先生,物理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多資產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曾任晨星資訊(深圳)有限公司數量分析師,中
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總
經理、混合資產投資部總經理、多資產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
馮波先生,經濟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權
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曾任廣東發展銀行行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場拓展部研究員、市場拓展部副經理、市場部大區銷售經理、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行業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
楊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
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易方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國
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廣發證券有限責任
公司投資理財部職員、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研究部負責人,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
級研究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高級經理、股票投資部高級經理,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宣傳策劃專員、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市場部副總經理、全球投資客戶部總
經理、宣傳策劃部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劉世軍先生,理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首
席數據與風險監測官)、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員、績效與風險評估研究員、投資發展部總經理助理、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助理、
投資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投資風險管理與數據服務總部總經理。
王玉女士,法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內審稽核部總經理,易
方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
市國楓律師事務所、中國證監會工作,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務部總經
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駿先生,會計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首席
市場官)、渠道與營銷管理部總經理、產品設計與業務創新部總經理。曾在普華永道中天
會計師事務所、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工作,曾任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合規風
控負責人、常務副總經理、董事。
劉碩凌先生,理學碩士?,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創新研究中心總
經理、系統研發中心副總經理,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高級項目經理、科技子公司副
總經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投資部總經理助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
技部副總經理、創新研究中心副總經理。
2、基金經理
龐亞平先生,經濟學碩士,本基金的基金經理?,F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研
究部總經理、指數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曾任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研發部研究員、
市場部主管,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經理、基金經理、數量投資部總監。龐
亞平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如下:
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 任職時間 離任時間
易方達滬深300ETF 2022-12-15 -
易方達滬深300ETF聯接 2022-12-15 -
易方達中證500ETF 2022-12-17 -
易方達中證500ETF聯接 2022-12-17 -
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 2022-12-27 -
易方達中證1000ETF 2023-02-15 -
易方達中證1000ETF聯接 2023-02-15 -
易方達中證國新央企科技引領ETF 2023-06-21 -
易方達中證A100ETF 2023-07-11 -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成長ETF 2023-08-23 -
易方達中證家電龍頭ETF聯接發起式 2023-09-19 -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100ETF 2023-11-08 -
易方達中證國新央企科技引領ETF聯接 2024-02-20 -
易方達中證A500ETF聯接 2024-11-11 -
易方達中證A500ETF 2024-11-12 -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綜合ETF聯接 2025-04-08 -
易方達中證數字經濟主題ETF 2025-07-07 -
易方達中證光伏產業指數發起式 2023-04-11 2024-05-07
易方達標普生物科技指數(QDII-LOF) 2023-02-10 2024-07-13
易方達中證上海環交所碳中和ETF 2022-08-10 2024-07-13
易方達中證港股通互聯網ETF 2023-07-27 2024-11-27
易方達中證港股通互聯網ETF聯接發起式 2023-09-21 2024-11-27
宋釗賢先生,理學碩士,本基金的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經理、基金經理助理。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支持專員、研究員、投資經理助
理、投資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宋釗賢歷任基金經理及現任
基金經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 任職時間 離任時間
易方達MSCI中國A股國際通ETF 2020-09-05 -
易方達MSCI中國A股國際通ETF聯接 2020-09-05 -
易方達中證紅利ETF 2020-09-05 -
易方達中證紅利ETF聯接 2020-09-05 -
易方達上證50指數(LOF) 2021-01-16 -
易方達中證國有企業改革指數(LOF) 2021-01-16 -
易方達標普生物科技指數(QDII-LOF) 2021-04-15 -
易方達標普醫療保健指數(QDII-LOF) 2021-04-15 -
易方達中證香港證券投資主題(港股通)ETF 2021-04-15 -
易方達中證石化產業ETF 2021-06-09 -
易方達MSCI中國A50互聯互通ETF 2021-10-29 -
易方達中證現代農業主題ETF 2021-12-02 -
易方達MSCI中國A50互聯互通ETF聯接 2021-12-28 -
易方達中證裝備產業ETF 2021-12-29 -
易方達恒生港股通新經濟ETF 2022-03-03 -
易方達中證全指建筑材料ETF 2022-03-04 -
易方達中證裝備產業ETF聯接發起式 2023-07-25 -
現任基金經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 易方達中證家電龍頭ETF
易方達中證家電龍頭ETF聯接發起式 易方達恒生港股通創新藥ETF
易方達MSCI美國50ETF(QDII) 易方達中證紅利價值ETF
易方達中證石化產業ETF聯接發起式 易方達恒生港股通創新藥ETF聯接發起式
易方達中證A50ETF
3、指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指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林偉斌先生、龐亞平先生、余海燕女士。
林偉斌先生,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龐亞平先生,同上。
余海燕女士,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投資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
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
營,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業務穩健經營運行和受托資產安
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促進公司實現發展戰略;
(4)督促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維護公司的聲譽,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
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除非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體現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
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
控制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個層面是部門和業務管理制度。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
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
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
備性、有效性。
4、關于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于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
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營業
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
范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公司授
權應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
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謹的研究工
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
產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
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風險防范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策程
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并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
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范圍內;建立科學的投資業績評價體
系,及時回顧分析和評估投資結果。
(4)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部門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部門完成;建立交易監測
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部門應對交易指令進行
審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公平對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記錄,并及時進行反
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并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健全規范的系
統和流程,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通過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并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同
時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負責人,并建立了相應的制度流程
規范相關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努力確保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及時。
(7)監察與合規管理
公司設立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向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資料,就內部控制制
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
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并保障其獨立性。監察合規管理部門按照公司規定和督
察長的安排履行監察與合規管理職責。
監察合規管理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運作規范進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1、基金托管人概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
郵政編碼:200336
注冊時間:1987年3月30日
注冊資本:742.63億元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聯系人:方圓
電話:95559
交通銀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發鈔行之一。
1987年重新組建后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
行,總部設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通銀行連續16年躋身《財富》(FORTUNE)世界500強,營業收入排名
第154位;列《銀行家》(The Banker)雜志全球千家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15.29萬億元。2025年一季度,交通
銀行實現凈利潤(歸屬于母公司股東)人民幣253.72億元。
交通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部/資產托管業務發展中心(下文簡稱“托管部/托管發展中
心”)?,F有員工具有多年基金、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以及經濟
師、會計師、工程師和律師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
職業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
資產托管從業人員隊伍。
2、主要人員情況
任德奇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長(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為履行行長職
責)、執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長(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
代為履行董事長職責)、執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長;2016年12月至
2018年6月任中國銀行執行董事、副行長,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銀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
總部總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銀行副行長,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歷任中國建
設銀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經理、湖北省分行行長、
風險管理部總經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國建設銀行岳陽長嶺支行、岳陽市中
心支行、岳陽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信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信貸風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華大學獲工學碩士學位。
張寶江先生,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高級經濟師。
張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長;曾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安徽省分行行長,總
行辦公室主任,陜西省分行副行長,總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等職務。張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獲經濟學碩士學位,2004年于
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徐鐵先生,資產托管部/資產托管業務發展中心總經理。
徐鐵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資產
托管部副總經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歷任交通銀行資產托管部客戶經理、保險與養
老金部副高級經理、高級經理、保險保障業務部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
復旦大學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854只。此外,交通銀行還托管了
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理財產品、信托計劃、私
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
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期貨公司資產
管理計劃、QFI證券投資資產、QDII證券投資資產、RQDII證券投資資產、QDIE、QDLP和
QFLP等產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理,托
管部/托管發展中心業務制度健全并確保貫徹執行各項規章,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識別、評估、
控制及緩釋,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
的監管要求,并貫穿于托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2)全面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
的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
饋等各個經營環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獨立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獨立負責受托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
與交通銀行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托基金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
4)制衡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
的設置上確保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并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
部控制中的盲點。
5)有效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
理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被有效執行。
6)效益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內部控制與基金托管規模、業務范圍和業務運
作環節的風險控制要求相適應,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佳的內
部控制目標。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業
務指引》等法律法規,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嚴密、完整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
管理規章制度,確?;鹜泄軜I務運行的規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
務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商業
秘密管理規定》、《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從業人員行為規范》、《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
務運營檔案管理辦法》等,并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
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規范,業務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
項安全隔離措施,相關信息披露由專人負責。
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通過對基金托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檢查措
施實現全流程、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托管業務運行進行
國際標準的內部控制評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
管理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
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賬與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規性進行
監督和核查。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時確認并進行調整。交通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
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鸸芾砣藢煌ㄣy行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交
通銀行按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按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廣東省珠海
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8818099
聯系人:梁美
網址:www.e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
本公司直銷中心和網上直銷系統銷售本基金,網點具體信息詳見本公司網站。
2、非直銷銷售機構
本基金非直銷銷售機構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廣東省珠海
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電話:4008818088
傳真:020-38799249
聯系人:余賢高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律師事務所: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16號高德置地冬廣場G座24樓
負責人:聶衛國
電話:020-83338668
傳真:020-83338088
經辦律師:徐桐桐、李笑
聯系人:徐桐桐
四、會計師事務所
本基金的法定驗資機構為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經營場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經辦注冊會計師:昌華、馬婧
聯系人:昌華
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的審計機構為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
通合伙)。
會計師事務所: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國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30樓
主要經營場所:中國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30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付建超
電話:021-61418888
傳真:021-63350003
聯系人:江麗雅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
一、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
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基金
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并公布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投資人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暫不開通各份額類別
之間的轉換業務,今后若開通本基金各份額類別之間的轉換業務,業務規則詳見屆時發布
的有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每類基金份額的具體規定詳見下表:
份額類別 A類基金份額 C類基金份額
認/申購費 收取 不收取
首次認/申購最低金額 1元(直銷中心為5萬元) 1元(直銷中心為5萬元)
追加認/申購最低金額 1元(直銷中心為1000元) 1元(直銷中心為1000元)
單筆贖回最低份額 1份 1份
基金交易賬戶最低基金份額余額 1份 1份
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不收取 0.30%
注:本基金不同份額類別的適用費率等有所差異,并可能發生調整,敬請投資者予以
關注。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取消某基金份額類別或對
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公告,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的相
關規定募集,并經2022年11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準予易方達北證50成
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2]2986號)注冊。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指數基金?;鸬拇胬m期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間每份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1.00元人民幣。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23日。
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
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基金投資人范圍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
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鸸芾砣丝筛鶕闆r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鹜顿Y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
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不同類別份額的申購、贖回的銷售機構可能不同,具體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
示。
三、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日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
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
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
調整,但應在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于2023年1月9日開放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
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對應份額類別的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指定贖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
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后確認的份額后
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鸸芾砣吮仨氃?
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
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
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成立。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
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登記機構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
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
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銷銷售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
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者
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如遇登記公司系
統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
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
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或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投資人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首次申購的單筆最
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是人民幣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規規
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
相關規定。(以上金額均含申購費)。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或采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
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但
對于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權采取控制措施。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
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
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本基金規??刂?
本基金總份額上限為5億份,具體控制方案詳見2023年1月5日發布的《關于易方達
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規??刂频墓妗?。本基金管理人未來有權調整本基金在存
續過程中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以本基金管理人屆時相關公告為準。
3、贖回份額的限制
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每類基金份額單筆贖回或轉換不得少于1份
(如該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類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
類基金份額全部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人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類基金份額余額
不足1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人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類基金份額剩余份額一次性
全部贖回。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贖回份額限制有其他規定的,需
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
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刂拼胧??;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該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
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
費,在投資者持有期間收取銷售服務費。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
2、申購費率
(1)對于A類基金份額,本基金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
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
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
社會保險基金、以及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實施差別的優惠申購費率。如將來出現可
以投資基金的住房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賬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
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實施差別優惠申購費率的投資群體范圍。
上述投資群體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M<100萬 0.12%
100萬≤M<500萬 0.08%
M≥500萬 100元/筆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調整實施差別優惠申購費率的投資群體,并在更新招募說明書
中列示。
(2)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M<100萬 1.20%
100萬≤M<500萬 0.80%
M≥500萬 1,000元/筆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適用單筆
申購金額所對應的費率。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在投資者持有期間收取銷售服務費。
3、贖回費率
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時間(天) A類、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0-6 1.50%
7及以上 0.00%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于每份認購份額,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該基金份額贖回確認日(不含該日);
對于每份申購份額,持有期自該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至贖回確認日(不含該日)。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調整后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變更的收費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上述費
率或收費方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惠活動。
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申購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申購涉及金額、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并扣除相應的費用后的余額,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單位
為人民幣元,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
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申購份額的計算
(1)若投資人選擇A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注:對于500萬(含)以上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例四:某投資人(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
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
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
以及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將來出現的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
的個人養老賬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通過本管理人的直銷中
心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為0.12%,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0.12%)=99,880.14元
申購費用=100,000-99,880.14=119.86元
申購份額=99,880.14/1.0400=96,038.60份
例五:某投資人(其他投資者)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為1.2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
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購費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購份額=98,814.23/1.0400=95,013.68份
(2)若投資人選擇C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例六:某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400=96,153.85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該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該類份額的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用
例七:某投資人贖回10,000份A類或C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5天,
則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假設贖回當日A類或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1.5%=152.4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4、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
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
類基金份額總份額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
告。
九、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正常情況下,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
理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日起(含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T+1日為其辦理扣除
權益的登記手續。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登記機構可以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應于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某一類或多類份額申購申
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基金進行交易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基金管理人認定的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致
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總
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凈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
或凈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
時;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9、10項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
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某一類或多類份額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基金進行交易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致
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8、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贖回可能
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鸱蓊~
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
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
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
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
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
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
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
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
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
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余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款“(1)全額贖回”或
“(2)部分延期贖回”約定的方式與其他賬戶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
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
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份額折算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可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
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一、基金轉換
1、基金轉換開始日及時間
本基金已于2023年1月9日開始辦理基金轉換業務。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開放交易的工作日為本基金
辦理轉換業務的開放日。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
停轉換時除外。
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其他特殊情況或根
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投資者需在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均有交易的當日,方可辦理基金轉換業務。
2、基金轉換的原則
(1)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只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銷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冊登記機構注冊登記的基金。
(2)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
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數點后兩位。
(3)基金轉換采取未知價法,即基金的轉換價格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基
金的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4)基金轉換后,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
始計算。
(5)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于可贖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
必須處于可申購狀態。
(6)轉換業務遵循“先進先出”的業務規則,即份額注冊日期在前的先轉換出,份額
注冊日期在后的后轉換出,如果轉換申請當日,同時有贖回申請的情況下,則遵循先贖回
后轉換的處理原則。
(7)轉入本基金的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3、基金轉換的程序
(1)基金轉換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
間提出轉換的申請。
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賬戶中必須有足夠可用的轉出基金份額余額。
(2)基金轉換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金轉換的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前(含T+1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
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
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4、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成另一只基金,每類基金份額單筆轉
出申請不得少于1份(如該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類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份,則必須
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類基金份額全部份額);若某筆轉換導致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
該類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類基金份
額剩余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5、基金轉換費率
基金轉換費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構成,
其中贖回費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
例歸入基金財產,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具體實施辦法和轉換費率
詳見相關公告。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
兩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
率優惠活動。
6、基金轉換份額的計算方式
計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為轉入的基金份額;B為轉出的基金份額;C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出基金的基金
份額凈值;D為轉出基金的對應贖回費率;E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F
為貨幣市場基金全部轉出時注冊登記機構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為對應的申購補差費率;
H為轉出基金贖回費;J為申購補差費。
注:當投資者在全部轉換轉出某類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時,如其未付收益為正,基金份
額對應的未付收益是否與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項一并劃轉到轉換轉入的基金,以銷售機
構和注冊登記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當投資者在全部轉換轉出某類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時,
如其未付收益為負,基金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與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項一并劃轉到轉換
轉入的基金。
說明:
(1)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兩部分構成。
(2)轉入基金時,從申購費用低的基金向申購費用高的基金轉換時,每次收取申購補
差費用;從申購費用高的基金向申購費用低的基金轉換時,不收取申購補差費用(注:對
于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實施差別申購費率的投資群體,轉入基金與轉出基金之間的申購補
差費率首先按兩只基金其他投資者的申購費率計算初始值,在此基礎上,當本基金作為轉
入基金時,最終申購補差費率可參照上述群體在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相
對于其他投資者申購費率的相同折扣比例執行)。申購補差費用按照轉換金額對應的轉出
基金與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差額進行補差,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只基金的申購費
率的差異情況而定并見相關公告。
(3)轉出基金時,如涉及的轉出基金有贖回費用,收取該基金的贖回費用。收取的贖
回費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
金財產,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4)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
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例:假設某持有人(其他投資者)持有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份,持有100天,
現欲轉換轉入到易方達某基金(前端收費方式,100萬元以下申購費率為1.00%);假設轉
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000元,轉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20元,則轉
出基金的贖回費率為0%,申購補差費率為0%。轉換份額計算如下:
轉換金額=轉出基金申請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11,000.00×0%=0.00元
申購補差費=(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率÷(1+申購補差費率)=
(11,000.00-0.00)×0%÷(1+0%)=0.00元
轉換費=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0.00+0.00=0.00元
轉入金額=轉換金額-轉換費=11,000.00-0.00=11,000.00元
轉入份額=轉入金額÷轉入基金份額凈值=11,000.00÷1.020=10,784.31份
注:本基金開通與易方達旗下其它開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
已公告開通基金轉換業務、且通過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投資)之間的轉換業務,各基金
轉換業務的開放狀態及交易限制詳見各基金相關公告。投資者需到同時銷售擬轉出和轉入
兩只基金的同一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轉換業務,具體的業務流程、辦理時間和辦理方式以
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轉入本基金時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
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
所有。
7、基金轉換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T日申請基金轉換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將在T+1工作日為投資者辦理減少轉
出基金份額、增加轉入基金份額的權益登記手續,一般情況下,投資者自T+2工作日起有
權贖回轉入部分的基金份額。
8、基金轉換與巨額贖回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
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
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
有相同的優先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并且
對于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將采取相同的比例確認(除另有公告外);在轉出申請得到部
分確認的情況下,未確認的轉出申請將不予以順延。
9、暫?;疝D換的情形依照本招募說明書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有關規定執行。
基金轉換業務的解釋權歸基金管理人?;鸸芾砣丝梢愿鶕袌銮闆r在不違反有關法
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之前提下調整上述轉換的收費方式、費率水平、業務規則及
有關限制,但應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份額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
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
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已于2023年1月9日開始辦理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具體實施辦法參見相關公
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轉托管、質押、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
凍
一、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
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具體辦理方法參照《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則。
二、基金份額的質押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
額質押業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
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
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
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
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
費。
四、基金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
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除標的指數成
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北京證券交易所、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債券回購、資
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股票
期權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及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
現金資產的80%且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的90%;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鸸芾砣藢⒕C合考慮市場情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要求及投資比例限制等因素,確
定股票、債券等資產的具體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
內。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
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2、股票(含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
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導致
基金無法完全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時,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內的其
他指數投資技術適當調整基金投資組合,以達到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
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標的指數成份股進行配股、增發或被吸收合并;(5)標的指
數成份股派發現金股息;(6)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時調整;(7)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發生
變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認定不適合投資的股票或可能嚴重限制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
合理原因等。
3、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以降低跟蹤誤差和流動性管理為目的,綜合考慮流動性和收益性,適當參與
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管理人可投資具有較高投資
價值的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
4、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相關業務規則和技術系統支持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資股
指期貨、股票期權。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交易,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
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衍生品合約進行交易。此外,本基金將關
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況,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前述金融衍生品,本
基金將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制定與本基金投資目標相適應的投資策
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評估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和收益的基礎上,謹慎地進行投資。
5、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投
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環境、投資者類型與結構、
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
限和比例。
6、融資業務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相關法律法規,在相關業務規則和技術系統支持的前提下,參與融資業務,以提高投資
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
四、業績比較基準
北證50成份指數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稅后)×5%
本基金以“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作為投資
目標,在投資中將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90%的資產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并
保留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因此選取“北證50
成份指數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稅后)×5%”作為業績比較基準,能夠比較真實、
客觀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
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
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
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
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
金投資運作。
若基金標的指數發生變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隨之變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維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投資情況和市場慣例調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標的指數的編制方法及調整公告等;
(3)對證券市場發展趨勢的研究與判斷。
2、投資決策流程
(1)基金經理依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名單及權重,進行投資組合構建;
(2)當發生以下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將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以降低跟蹤誤差,
實現對標的指數的緊密跟蹤。
1)指數編制方法發生變更?;鸸芾砣藢⒃u估指數編制方法變更對指數成份股及
權重的影響,適時進行投資組合調整。
2)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時調整?;鸸芾砣藢㈩A測指數成份股調整方案,并判斷
指數成份股調整對投資組合的影響,在此基礎上確定組合調整策略。
3)指數成份股出現股本變化、增發、配股、派發現金股息等情形?;鸸芾砣藢?
密切關注這些情形對指數的影響,并據此確定相應的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4)當因法律法規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資指數成份股時,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
替代策略,并適時進行組合調整。
5)基金參與新股申購、股票長期停牌、股票流動性不足等情形?;鸸芾砣藢⒎?
析這些情形對跟蹤誤差的影響,據此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3)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
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成份股的退市風
險、其在指數中的權重以及對跟蹤誤差的影響,據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對投資
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4)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對基金的日常投資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進
行獨立監督檢查;
(5)投資風險管理部定期對投資組合的跟蹤誤差進行跟蹤和評估,提供基金經理
參考;
(6)基金經理參考有關研究報告及投資風險管理部的報告,及時進行投資組合調整。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
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
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七、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鸪钟匈Y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
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
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
票總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
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扣除
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11)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
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
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
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
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2)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3)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
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受限資產;參與轉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
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流動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場價
格變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3)項規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定
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
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
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
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
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冊并成立追蹤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不改變
本基金投資目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變更為該ETF的聯接基金。該聯接基金將其絕大部分
基金財產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
蹤誤差的最小化。該聯接基金具體投資范圍及比例等將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要求確定。以上變更需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一、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
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復核了本報告的內容,
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有關數據的期間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475,272,348.34 89.82
其中:股票 475,272,348.34 89.82
2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40,896,605.07 7.73
7 其他資產 12,974,084.28 2.45
8 合計 529,143,037.69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5,454,888.00 1.09
C 制造業 393,660,117.92 78.59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0,046,099.30 2.01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53,737,383.48 10.73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12,373,859.64 2.47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475,272,348.34 94.89
3、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資明細
(1)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832982 錦波生物 124,446 44,297,798.16 8.84
2 835185 貝特瑞 1,218,590 28,393,147.00 5.67
3 832522 納科諾爾 395,357 20,012,971.34 4.00
4 920799 艾融軟件 302,348 18,724,411.64 3.74
5 834599 同力股份 824,265 17,639,271.00 3.52
6 872808 曙光數創 288,252 17,168,289.12 3.43
7 839493 并行科技 106,020 15,898,759.20 3.17
8 430047 諾思蘭德 691,770 14,803,878.00 2.96
9 835368 連城數控 507,569 14,552,003.23 2.91
10 430139 華嶺股份 485,538 13,085,249.10 2.61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出現本期被監管部門立案
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282,574.62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7,415,850.28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5,275,659.38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12,974,084.28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鸬倪^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22年12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截至2025年6月30日)
的投資業績及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1、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A類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階段 凈值增長率(1)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2)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3)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01% 0.00% 0.10% 0.57% -0.09% -0.5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47% 1.70% 14.37% 1.79% -6.90% -0.09%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90% 3.53% -3.24% 3.50% 2.34%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年6月30日 46.92% 2.77% 52.35% 2.78% -5.43% -0.01%
2、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C類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階段 凈值增長率(1)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2)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3)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01% 0.00% 0.10% 0.57% -0.09% -0.5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15% 1.70% 14.37% 1.79% -7.22% -0.09%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19% 3.53% -3.24% 3.50% 2.05%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年6月30日 45.82% 2.77% 52.35% 2.78% -6.53% -0.0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
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
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
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
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
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鸸芾砣斯芾磉\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
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
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
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
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
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
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
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
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
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
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
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
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
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
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
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
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
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
值。
4、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本基金投資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6、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
估值。
7、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
估值。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鸸芾砣嗣總€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的準確
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
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
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
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
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
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
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
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
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
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
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
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
人負責進行復核?;鸸芾砣藨诿總€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
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
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
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
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
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30%,
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五、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招募說
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中的“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與“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
價格”中的相關規定。
六、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
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本基金在投資和運作過程中如發生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相應的增值稅、附加稅費以及
可能涉及的稅收滯納金等由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本基金托管賬戶直接繳
付,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如果基金管理人先
行墊付上述增值稅等稅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從基金財產中劃扣抵償。本基金清算后若基
金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上述稅費及可能涉及的滯納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權向投資人
就相關金額進行追償。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內容、披露方式、披露時間、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
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
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鸷贤Ш?,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痘鸷贤飞Ш?,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
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
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
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
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
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
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
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鹉甓葓蟾嬷械呢攧諘?
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
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
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
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
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
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及融資業
務,基金管理人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披露。
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將按最新規定進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
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
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鸸芾?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
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
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二十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
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賬戶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
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
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部分的申購、
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
3、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巨額贖回
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鸸芾砣擞嬎愀黜?
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
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五、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
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
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
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需同時注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
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第二十一部分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指數化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的90%,業績表現將會隨著標的指數的波動而波動;同時本基金在多數情況
下將維持較高的股票倉位,在股票市場下跌的過程中,可能面臨基金凈值與標的指數同步
下跌的風險。
(1)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股票市場的
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
產生風險。
(3)部分成份股權重較大的風險
根據本基金標的指數編制方案,存在個別成份股權重較大、集中度較高的情況,可能
使基金面臨較大波動風險或流動性風險。
(4)標的指數可回溯歷史數據時間較短的風險
本基金標的指數可回溯歷史數據的時間較短,無法代表過往完整的業績表現,也不預
示其未來走勢。
(5)基金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偏離的風險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發生偏離:
1)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
度與跟蹤誤差。
2)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
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3)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送配等所獲收益導致基金收益率偏離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
從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動性差等因素,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沖擊成本而
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5)基金投資過程中的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托管費等,可能導致本基金在
跟蹤業績比較基準時產生收益上的偏離。
6)在本基金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平、技術
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本基金對業績比
較基準的跟蹤程度。
7)基金現金資產的拖累會影響本基金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跟蹤程度。
8)特殊情況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構成的差
異可能導致基金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產生偏離。
9)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股票的
持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沖機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動;因基金分紅帶來的證券買
賣價格波動、證券交易成本、基金倉位變動等;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編制錯誤等,由此產
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6)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
內,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本基金凈值
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7)標的指數值計算出錯的風險
盡管指數編制機構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指數的準確性,但不對此作任何保證,
亦不因指數的任何錯誤對任何人負責。因此,如果標的指數值出現錯誤,投資人參考指數
值進行投資決策,則可能導致損失。
(8)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能由于各
種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
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投資人將面臨更
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
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
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
差異,影響投資收益。
(9)標的指數編制方案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指數編制機構有權停止編制標的
指數、變更標的指數編制方案。而指數編制方案基于其樣本空間僅能選取部分證券予以構
建,其表征性與可投資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備之處。
當指數編制機構變更標的指數編制方案,導致指數成份股樣本與權重發生調整,基金
管理人需調整投資組合,從而可能增加基金運作難度、跟蹤誤差和組合調整的風險與成本,
并可能導致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發生較大變化;此外,當市場環境發生變化,但指數編制機
構未能及時對指數編制方案進行調整時,可能導致標的指數的表現與總體市場表現存在差
異,從而影響投資收益。投資人需關注并承擔上述風險,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10)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如出現變更標的指數的情形,本基金將變更標的指數?;谠瓨说闹笖档耐顿Y政策將
會改變,投資組合將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征將與新的標的指數保持一致,投資者
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此外,如果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指數數據出現差錯,基金管
理人依據該數據進行投資,可能會對基金的投資運作產生不利影響。
(11)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面臨如下風
險:
1)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2)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出成份股以
獲取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價格,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暫停贖回的措施,投資者將面
臨無法贖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風險。
2、主要投資于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所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北證50成份指數,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
于非現金資產的80%且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北京證券交易所主要服務于創新型中小
企業,在發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規則與其他交易場所存在差異,本基金須承受
與之相關的特有風險。
(1)中小企業經營風險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為創新型中小企業,該類企業往往具有規模小、對技術依賴
高、迭代快、議價能力不強等特點,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能力較弱,存在因產品、經營
模式、相關政策變化而出現經營失敗的風險;另一方面,部分中小企業可能尚處于初步發
展階段,業務收入、現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較大不確定性,或面臨較大波動,個股投資
風險加大。因此,本基金在追求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帶來收益的同時,須承受北京證
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業不確定性更大的風險,本基金投資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面臨
無法盈利甚至可能導致較大虧損的風險。
(2)股價大幅波動風險
北京證券交易所在證券發行、交易、投資者適當性等方面與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制度規
則存在一定差別,包括北交所競價交易較滬深證券交易所設置了更寬的漲跌幅限制(上市
后的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其后漲跌幅限制為30%),可能導致較大的股票價格波動。
(3)企業退市風險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退市制度,上市企業退市情形較多,一旦所投資的北京證券交易
所上市企業進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創新層或基礎層掛牌交易,或轉入退市公司
板塊,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將該企業調出投資組合,從而面臨退出難度較大、流動性變差、
變現成本較高以及股價大幅波動的風險,可能對基金凈值造成不利影響。
(4)企業轉板風險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轉板制度,符合條件的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以申請轉板至
上交所科創板或深交所創業板。一旦上市公司完成轉板,將面臨被調出標的指數成份股的
風險。
(5)流動性風險
北京證券交易所投資門檻較高,初期參與的主體可能較少;此外,由于北交所上市企
業規模小,部分企業股權較為集中,由此可能導致整體流動性相對較弱,若投資者在特定
階段對個券形成一致預期,由此可能導致基金面臨無法及時變現及其他相關流動性風險。
(6)監管規則變化的風險
北京證券交易所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可
能根據市場情況進行修改完善,或者補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可能對基金投資
運作產生影響,或導致本基金投資運作相應調整變化。
綜上,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當上述股票表現不佳時,本基金的凈
值將會受到較大影響甚至產生虧損。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前,須充分認知和了解北京證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點和發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和規則,在理性判斷的基礎上做
出投資選擇。
3、本基金投資特定品種的特有風險
(1)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
金融衍生品投資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杠桿風險、
保證金風險、期貨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投資股票期權的
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保證金風險等;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凈值的波動性。
(2)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利率
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由此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不利
影響或損失。
(3)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
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
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
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
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
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
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4、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1)流動性風險,指
面臨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現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2)信用
風險,指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支付相應權益補償及借券費用的風
險;(3)市場風險,指證券出借后可能面臨出借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市場風險;(4)
其他風險,如宏觀政策變化、證券市場劇烈波動、個別證券出現重大事件、交易對手方違
約、業務規則調整、信息技術不能正常運行等風險。
二、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主
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
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風險。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可投資于股
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3、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
基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4、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票據發行主體、存款銀行信用狀況可能惡化而可能產生的到期
不能兌付的風險。
5、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
新、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
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
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6、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
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除標的指數成
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北京證券交易所、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等。本基金主要投資北京證券交易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
北交所股票在發行、上市、交易規則、退市制度、投資者門檻等與滬深證券交易所等市場
有可能存在較大不同,北交所股票的交易活躍度及流動性情況存在一定不確定性,流動性
有可能弱于其他市場。此外,本基金還可投資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港
股通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一般情況下,上述資產市場流動性較好。但不排除在
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動性較差的情況。因此,本基金投資于上
述資產時,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或進行組合調整時,可能由于
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
基金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賣出股票、債券或其他資產。兩者均可能使基金凈值受到不利影
響。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
回或部分延期贖回;此外,如出現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
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具體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之“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上述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得贖回資金的風險。在本基
金暫?;蜓悠谵k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額還將面臨凈值波
動的風險。
3、除巨額贖回情形外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
影響
除巨額贖回情形外,本基金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實施側袋機制以及證監
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
的申購、贖回”之“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贖
回申請,投資者在暫停贖回期間將無法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若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贖回款支付時間將后延,可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短期贖回費適用于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費率為1.5%。短期贖回費由贖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并全額計入基金
財產。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將使得投資者在持續持有期限少于7日時會承擔較高的贖回費。
暫?;鸸乐档那樾巍⒊绦蛞娬心颊f明書“基金資產的估值”之“暫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資者將無法知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
另一方面基金將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可能
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贖回本基金。
采用擺動定價機制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資產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
相關規定。若本基金采取擺動定價機制,投資者申購基金獲得的申購份額及贖回基金獲得
的贖回金額均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
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
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
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
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
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
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賬戶
資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
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
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
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四、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五、稅收風險
在本基金存續期間,稅收征管部門可能會對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的認定以及適用的稅率
等進行調整。屆時,基金管理人將執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會因此導致基金資產實際承擔
的稅費發生變化。該等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稅收政策的變化相應調整
稅收處理,該等調整可能會影響到基金投資者的收益,也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估值調整。
由于前述稅收政策變化導致對基金資產的收益影響,將由持有該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承擔。
對于現有稅收政策未明確事項,本基金主要參照行業協會建議方案進行處理,可能會與稅
收征管認定存在差異,從而產生稅費補繳及滯納金,該等稅費及滯納金將由基金財產承擔。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
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的表述
僅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
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
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
的評價要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系。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
對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
基金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
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
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七、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等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產生的風險。
2、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等機
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3、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4、因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場外市場交易現階段自動化程度
較場內市場低,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操作風險。
5、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后
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
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會
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
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一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
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
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及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
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業務規則;
(1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資產
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18)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
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
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
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20年
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
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
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
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鹭敭a
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
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
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
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20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
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
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
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鸱蓊~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率;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
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轉讓、質押等業務的規則;
(7)標的指數更名或調整指數編制方法,以及相應變更基金名稱、業績比較基準;
(8)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范圍內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9)若基金管理人注冊并成立追蹤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不改變
本基金投資目標的前提下,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協商一致,本基金依據基金合同約定變更
為ETF聯接基金;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
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
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
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
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鸱蓊~
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其
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
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
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
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
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
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
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
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
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
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
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
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
《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
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
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
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鹜泄苋司懿怀鱿蛑鞒只鸱蓊~持
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
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
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
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
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
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
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鸸芾砣嘶蚧鹜泄苋瞬怀鱿髸?,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
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
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韺姹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
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持
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
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
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以
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
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
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
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三節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
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會
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三、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四、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五、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
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六、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四節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基金合
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
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
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五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
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第一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郵政編碼: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發
[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
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
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
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匯業
務。
注冊資本:742.63億元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第二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的投資范
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除標的指數成份股
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北京證券交易所、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
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及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
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
資產的80%且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
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鸪钟匈Y產支
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
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
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
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
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11)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
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
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
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
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2)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3)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
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受限資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
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
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流動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場價格變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3)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
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
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
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并通知對
方。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本
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
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1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
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鹜泄苋嗽谑盏矫麊魏?個工作日內
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
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
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銀行存
款業務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
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簽訂書面協
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
對、到期兌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
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
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
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
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鹜顿Y非公開發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鸸芾砣藨辽儆谑状螆绦型?
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
核?;鹜泄苋藨谑盏缴鲜鲑Y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
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
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
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
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鸸芾砣藨WC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
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
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
料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
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7.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其他方面
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
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
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
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
任何責任,并有權在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
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
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
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債券托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
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
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鹜泄苋藨e極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
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未執行或無
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
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鹜泄苋藢鸸芾砣送ㄖ倪`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內糾正。
第四節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資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鹭敭a的債權、不得與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和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鹭敭a的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如基金托管人無
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
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
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鹜泄苋藢Υ瞬怀袚魏呜熑?。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
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
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
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
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
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資金支付,并使
用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交通銀行網銀”)辦理托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苋撕突鸸芾砣?
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鹱C券賬
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即
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鹜泄苋艘员净鸬拿x在基金托管人處開立基
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托管人在備案通過后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
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
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管理人
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憑證特別版),協
議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貨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
取交易編碼。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理相關銀期轉
賬業務。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加蓋預留印鑒
(須包括托管人印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存款確認單據,
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賬戶等
細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
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
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
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款
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
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
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第五節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
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
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托管人復核?;鸸芾砣藨诿總€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以約
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
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
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
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
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
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
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
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
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
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本基金投資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6、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
值。
7、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
值。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鸸乐?
的公平性。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
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
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
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的準確性、及
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
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
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
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
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
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
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
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
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
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
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
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
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三)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
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
處理方法為準。
(五)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
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
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于
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后的2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
后3個月內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以約定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或以雙方約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
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
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對上述報告復核完畢后,可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
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
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六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
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鹜泄苋瞬坏脤⑺?
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第七節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或者調
解解決。托管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
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
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
灣地區法律)管轄。
第八節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
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會
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
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五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
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注冊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記錄。
本公司根據在直銷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非直銷銷售機構基金份
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請參照各銷售機構實際業務流程及規定。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微信小程序“易方達易服務”
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賬單服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公司網站(http://www.efunds.com.cn)、微信小程序
“易方達易服務”查閱對賬單。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短信、APP、公眾號、小程序或其他形式等任意一種形式向通
過易方達直銷系統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
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短信等形式的月度對賬單。
具體查閱和定制賬單的方法可參見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咨詢。
四、資訊服務
1、客戶服務電話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基金產品、服務等信息,或反饋投資過程中需要投訴與建議的情況,
可撥打如下電話:4008818088。投資者如果認為自己不能準確理解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可撥打上述電話詳詢。
2、互聯網站及電子信箱
網址:www.e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4-08-2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4-10-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10-25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的公告 2024-11-0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 2024-12-0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1-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3-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3-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變更公告 2025-03-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3-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提醒投資者及時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資料的公告 2025-03-25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3-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過證券公司證券交易及傭金支付情況(2024年度) 2025-03-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4-22
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調整大額申購及大額轉換轉入業務限制的公告 2025-05-1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5-1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設立易方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的公告 2025-07-0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董事變更情況的公告 2025-07-10
注:以上公告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相關規定媒介披露。
第二十七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處,投資者可在營
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八部分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文件;
2、《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達北證50成份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5、法律意見書;
6、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30日